“新交法”第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司机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审判完结的第一案,出于人文关怀的因素,最后法院判决了司机承担无过错责任,负有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责任问题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行人非法横穿主路,其个人与司机责任的分担问题在该案件中是不难判断的,司机正常行使,对行人的违规行为是无法及时有效预见的,所以判决中司机的无过错是正确的。但是问题的焦点就出在,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新交法”作为国家交通秩序管理法律,其主要作用是引导正确交通行为,纠正和惩罚违法交通行为,其规范的重点是机动车司机的行为,其责任主体也主要是机动车司机,对于普通行人,“新交法”却几乎没有涉及,这就造成了管车不管人的现状。司机对于违法行为,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而普通的行人违反道路法规,却几乎没有法律责任可言,惟一的风险可能就是身体的健康和生命。也许有人会说,没有什么比健康和生命更重要的了,很高兴这种想法能够形成和盛行,它体现了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但是我们不能不说这种思想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思想,在法律的权利体系中,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确是上位的权利形式,是最终极的追求,但是价值的高低,并不是决定权利取舍的必然,权利都是平等的受到尊重,就象司机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与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同样重要,法律除了对权利的正面褒扬以外,还需要对违法成本进行设置,不管任何人或者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都必然承受相应的法律成本,没有成本的法律责任是不可能存在的。在非法横穿的行为中,行人所承受的成本是失去健康和生命,而司机所承担的成本由于无过错责任只是财产性责任,从权利价值等级上来看,健康权生命权固然大于财产权,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纵观民法学说上的无过错责任,更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人都对过错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它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新交法”中是否提倡这种责任,是值得思考的,从鼓励守法的角度出发,这种责任构成对守法司机的合法行为以及违规行人的非法行为都不是一种适宜的引导方式,在这个责任体系中,司机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成本,把本不该也不可能由司机负有的超常的注意义务加于司机身上,造成了合法的行为同样可能导致责任的承担,这种思维与法律的本质精神是相悖的,所以公平责任的实行必须是有足够依据和理由,并且是谨慎的,这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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