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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2005法治随感

在路上——2005法治随感


任杰


【全文】
  新年钟声响起,越过了旧的一年,走过了2005。旧的一年,中国的法治经过了不平凡的一年,我们都经历了太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对审查程序的修订,对法规审查的确定,对所有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开始,法律法规受到应有的审查,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必须,人是历史的产物,都不可避免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限于认知的局限,我们不能乞求人所为的行为能够真正的做到适应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的人。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是由许多细小的环节所构成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差错都可能造成行为完全的走出预期的道路,甚至出现我们都不愿意见到的局面,根本的违背我们的初衷。立法行为,作为行为方式的一种,也必然受制于行为的特点,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自省,及时的予以纠正,使行为从偏离的轨道上重新回到我们的控制。法规审查就是这样一种需要的产物。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法规审查,离学界所预期的实现违宪审查,还是距离太过遥远,从范围上来看,我们的法规审查,仅仅局限于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却没有把法律的审查包括近来,虽然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权,但是在法规审查中却没有把这种权力给涵盖近来,未免让人稍有失望,让制度缺乏下位法的支持;从形式上来,法规审查的方式仅仅限于备案审查,在形式上不免单调,缺乏多形式的相互协调与支持。可以说,法规备案审查,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渐进,虽然离学界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但是,总的来说,前进总胜过倒退,哪怕只有小小的一步,但是我们还在向前。
检察机关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将改革群众初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两件事情,看似毫无关联,但是其中却有着共同点,那就是一种更公开,更透明的程序正试图建立起来。行贿黑名单,虽然在遏制腐败的问题上的作用仍然值得怀疑,但是,它给了社会外界一个进行查询的机会。法院的判后答疑,在角度上虽然与前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它解决了现行法院制度中,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问题,进而有助于达成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调,缓解对立情绪,使法院判决真正得到完整的正确的理解,从而从根本上对执行难的解决提供契机。在整个答疑的过程中,都体现出一种心态,就是让当事人真正了解法院、法官,真正理解整个审判过程,理解审判结果的做出。权力是国家和社会构中成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权力的运行过程交织着权利的实现,如何解决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就必须使处于地位和力量优势的权力实现与权利的平衡,这种平衡需要借助其他的途径来实现,这就需要权力以一种更透明更公开的方式来运行,使权利能够充分的了解和参与权力。一个简单的“行贿黑名单”和“法官答疑”,给我们的行政权力运行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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