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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路径

  
  其次。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以人为本,以人的现在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行政规划设计自然要考虑经济建设、考虑商业部署,考虑对外交流、考虑旅游观光,考虑所在地区、所在城市、所在乡镇的脸面与形象。但是,这一切考虑都必须以人的福祉为最终依归,如果离开了人的福祉去考虑其他目标,那就必然导致异化:人们通过精心规划,高楼大厦林立,道路交通四通八达,GDP扶摇直上,但人们的生活质量却越来越下降,人们身体的疾病和心灵的痛苦、烦恼却越来越多。因此,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首先考虑人,考虑人的生存、健康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且,不仅考虑本代人的需要,还要考虑下一代人,考虑子子孙孙的需要。规划设计必须以人的现在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无论是搞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还是搞能源开发、资源利用规划,或者是搞航天、海洋探测规划,都必须坚持生态平衡的原则,因为生态平衡是人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三,行政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规划的设计和制定固然重要,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对于保障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行政规划的实施同样重要,设计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以规范规划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行政规划制定得再好、再科学,也会在执行中走样,偏离即定的目标、方向,导致侵害规划相对人的权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后果,此种弊害可能并不亚于一项制定得很糟糕的规划的后果。行政规划实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所谓“公开”,包括规划(含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长远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本身公开、规划审批、许可的条件公开、规划审批、许可和监督的程序、手续公开、不服规划执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公开;所谓“公平”,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在对各种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其他各种规划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要对所有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对任何特定行政相对人予以歧视;所谓“公正”,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规划执法过程中,应避免偏私,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与本人或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在处理时应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回避;对相对人送礼、宴请和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要予以拒绝。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通过行政规划立法确立一系列的相应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以及执法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评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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