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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的归属论

  这里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中国大陆目前规定法定车库的法,其位阶相对较低,多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有的位阶更低,如某市规划局下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排除法定车库的规定时,此类约定无效吗?难以作出肯定的回答,原因在于,按照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看来,欲保证法定车库不被约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得作出明确规定。
  2.自行增设车库及其归属
  自行增设车库,在中国台湾称作自行增设停车位,指法定停车位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其具独立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移转。惟如违反设计图及相关规定施工等相关规范,则有违诚信原则。将其借鉴到中国大陆,就是这种类型的车库是在开发商必须建造法定车库之外而自行增设的,并且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建筑规划。这种类型的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而是单独的“物”。从权属的角度观察,一个自行增设车库之上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单独登记,单独颁发所有权证,可以转让。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可以归属于开发商,且可以自由转让,使开发商有利可图,会调动开发商积极地建造车库;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必须在保障法定车库建造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可,促使开发商建造法定车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车库的需求,也有利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乃至小区全体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的便捷、安全;由于开发商可以将这种类型的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车库不会构成对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破坏。
  3.奖励增设车库
  奖励增设车库,在中国台湾称为奖励增设停车位,指依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其具有独立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其在使用权益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与社会大众对于法定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的排他性及价格认知上有所不同,在市场交易上法定停车位价值实高于奖励停车位(参照中国台湾“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既然奖励增设车库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特别是形成了小区的情况下,建造这种类型的车库,供到访的客人、送货物到小区的超市及其他售货部门、为设置在小区的银行押运现钞等停车之用,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大陆的物权立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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