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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诉讼质量另一进路: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

  由前可知,取消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可实现在坚持“两便”原则确定级别管辖时由更多的注重“效率”立场转向更多的注重“公正”立场,将更利于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法院裁判的独立与公正和权力制约的有力与有效。
  二、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利于司法职业的发展
  均衡负担原则和“两便”原则是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须坚持的最为重要的两项原则。该原则要求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应当保持平衡,不宜使某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因案件过多而裁判负担过重。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到2003年五年间,第一审行政案件占全部第一审收案的比例分别为1.71%、1.61%、1.89%、1.57%、2%。(见附表二)。这说明,尽管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裁判工作,但其所承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裁判工作所带来的负担与其所承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裁判工作所带来的负担相比较,悬殊异常明显。这致使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的案件供给不足,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年收案总量不足20件,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兼理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这种行政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供给不足的情形就会使负责裁判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和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的提高难有充分的动力需求。长此以往,就很难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就很难实现人民法院裁判工作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分工,独立且拥有职业尊严的行政案件裁判群体也就很难在基层人民法院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到2003年五年间,第一审行政收案的数量分别为97569件、85760件、100921件、80727件、87919件(见附表二),第二审行政收案的数量分别为18045件、19743件、22536件、27670件、25196件,第二审行政收案占全部第二审收案的比例分别为4.12%、4.23%、4.53%、5.77%、5.09%(见附表三);1999年到2002年四年间,全国第一审收案占全年收案的比例分别为91.38%、90.5%、90.04%、90.59%(见附表一)。这四组统计数据说明: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能力尚有可扩充的余地,将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整体上移给中级人民法院,宏观上不会带来其裁判负担过重的结果,但可以有效的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供给,增加社会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需求,使司法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趋于平衡,促进法院裁判工作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合理职能分工,促使行政案件裁判的专业知识、基本经验和工作技巧逐渐积累起来,进而促使负责行政案件裁判工作的审判庭和法官在整个法官职业和法院系统内部乃至全社会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同时,整体上移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可以大大减少行政案件裁判机构的设置,尽管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的个数可能会增加或编制会扩充,可以从整体上相应的减少国家对法院系统的财政支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负担,尤其是可以让地市以下的地方财政相应的减少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最终减轻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的负担,可以让基层人民法院尽可能的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去裁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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