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提高行政诉讼质量另一进路: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

  “无讼”、“息讼”、“厌讼”和“耻讼”是我国素有的传统,经过历史的沉淀对当前我国社会仍然产生着不能忽视的影响。在如此的诉讼意识氛围中,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原告会在发动诉讼程序前对诉讼风险以及诉讼结束后的生活和生产前景受到行政诉讼被告的职业报复的可能性等因素予以比较全面的评估,诉诸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往往不是他们的首先选择,而往往是他们不得已的选择。所以,是否可以就近进行诉讼、是否可以节省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诉讼成本通常并不总是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原告优先考虑的范围,他们通常更重视是否可以顺利的诉诸诉讼以及是否可以获得过程和结果双重意义上的公正裁判。而强势的地方行政干扰则可以十分轻易的浇灭行政诉讼的原告对公正裁判的渴求。当前,总体上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域划分严格相对应,人民法院的人事编制、工作经费等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这些使得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案件裁判权的人格化代表的人民法院在面对强势的地方行政干扰时,要么无能为力,要么被迫放弃公正的立场。更为值得重视的是,人民法院与同级行政机关的生疏程度随级别的升高而呈现减弱的趋势,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尊严和伦理水平以及抵御外来地方行政干扰的自觉程度在总体上与法院级别的高低呈正比例的对应关系。取消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将绝大部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配置给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打破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与行政区域划分严格一一对应的现有格局,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切断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因人事编制、工作经费等而经常不得不发生的不当“互惠”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可以在不剧烈变革现有政治体制的框架内尽可能的排除地方行政干扰,更好的实现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的立法目的。另外,整体上移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成本的相应增加,并进而导致当事人因诉讼成本过多而放弃诉诸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近些年来的交通技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能力等方面的改进和发展使得当事人因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整体上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诉讼成本的增加幅度不会太大,相反会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况且,为了顺利的诉诸诉讼以及获得过程和结果双重意义上的公正裁判,当事人可以容忍诉讼成本在一定可承受的范围内的增加。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整体上移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激活巡回审理制度,在不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情况下改变巡回审理制度目前的虚置状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虽然《行政诉讼法》却缺乏类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是包含巡回审理制度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整体上移后,当出现确实需要在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内完成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巡回审理制度,这样既可以坚持“两便”原则传统的“效率”立场,又可以坚持其“公正”立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