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

  此外,将庭审在场视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义务,也有外国的相关立法例加以印证。如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85条487条的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参加审判,也有权不参加审判。确认庭审在场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以体现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让刑事被告人自主的决定是否庭审在场,进而为构建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提供可行的前提理由。
  (二)辩护人参与是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的必要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控辩平衡是程序公正的起码要求,对实体公正的获得也必须满足这一起码要求。作为诉讼权利主体,刑事被告人可以放弃庭审在场,但仅有针对缺席的刑事被告人的有效且完备的告知和送达制度并不足以避免刑事被告人一方全部缺席所带来的事实上的控辩失衡。在刑事被告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行使权利缺席庭审时,作为刑事被告人一方的另一组成部分,基于委托、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而出现的辩护人参加庭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控辩平衡,可以防范因刑事被告人缺席而使被告人在事实上沦为诉讼客体的风险,可以一种替代性的、也许更为有效的方式保证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尽可能的促进控辩对抗,使法院在控辩对抗的基础上发现相对意义上的案件真实,进而作出不可指责的、具有正当道德品质的裁判结论。由此可见,将辩护人参与作为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的必要条件,可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满足程序公正和彻底的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定罪处罚方面实现兼得,可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对司法效益的追求。
  四、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
  为使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反腐公约》的要求相契合,充分凭借《反腐公约》所确立的资产间接追回机制来打击外逃犯罪,在考察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定位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立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予以改进:
  (一)确认刑事被告人的庭审缺席权
  既然刑事被告人的庭审在场可以被确认为一项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就可以选择是否亲自参加庭审,有参加庭审的权利,也有缺席庭审的权利。在确认刑事被告人的庭审缺席权,为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扫清前置障碍的同时,为尽可能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切实的维持控辩平衡,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必须以辩护人的存在和行使职责为前提要件。即在刑事被告人缺席时,如果没有基于合法理由而产生的辩护人参加庭审并行使辩护职责,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就不得启动。
  (二)合理确定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