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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

  一、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外考察
  (一)德国
  被指控人凡住所不明或者逗留国外,认为不可能或者不适合将他带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者,被视为缺席。
  对缺席人不能开庭审判。对缺席人启动的程序,其任务是为缺席人以后到案的情况保全证据。对于被告人,可由辩护人代理出庭。对被告人的亲属,即使无全权委托的,也应当准许作为代理人。未规定例外情况或者不准许例外的,对证人要作附誓询问。缺席的被指控人无权要求对他通知程序进展情况,但是法官有权对知悉其居所的缺席人作通知。对居所不明的缺席人,可以在一份或者数份公共报刊上公示他到席、告诉他的居所。开始审判程序后才表明被告人缺席的时候,由受命、受托法官作还有必要的证据调查。已被提起公诉的缺席人如果嫌疑重大,应签发逮捕令者,经法院裁定可对他在本联邦法效力范围内的财产实施扣押;对于只受到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或者一百八十日以下的日额罚金所威胁的犯罪行为,不实施财产扣押。从在联邦公报上首次公示通知之时刻起,被诉人丧失生前处置被扣押财产的权利。裁定扣押后,要通知负责对缺席人设置监护的部门,该部门要启动监护。法院可以向缺席的被指控人发放保障自由与安全的通行证;法院可以对发放附予条件。通行证保障免于待审羁押,但仅是对为此发放通行证的犯罪行为而言。缺席审判程序一般采用书面评议形式作出法庭决定。对法庭的裁定和判决,可以提出申诉和上诉。在驳回缺席审判请求,以后又查明罪犯时,可以重新依普通程序进行诉讼。[3]
  (二)法国
  在作出起诉裁定以后,如果被告人在通知送达其住所后十日以内未能被捕获或如期到庭,或在传唤到庭或被捕后又逃匿,重罪法庭庭长或者他缺席时,重罪法庭开庭地的法院院长或代理他的法官,应当发布命令,责令被告人在十日期限内自行到庭,否则宣布其为违抗法律,应予停止其行使公民权利,在审查其拒传行为时扣押其财产,禁止其进行任何诉讼行为,对其追诉照样进行,而且任何知悉其下落者均有义务提供其住所。此项命令还应载明所控罪行和对他签发的人身逮捕令。此项命令应当在八日内登载于省级的一份报纸,并张贴在被告人住所门前、市镇政厅门前和重罪法庭审判大厅门前。检察长应将此项命令的副本送交拒传人的住区管理人。在十日限期届满后,即对拒传进行判决。任何律师、任何公设诉讼代理人均不得代理被告人。但是,如果被告人由于绝对不可能服从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中所包含的要求,其父母或朋友也可以为他申述未到庭的理由。如果法庭认为利于合法,应当决定根据此项理由的性质和被告人所在地点与法庭的距离,暂缓对被告人的判决,如遇必要,还应以暂缓扣押其财产。除上述情况外,应当进行移送重罪法庭的裁定的宣读、责令抗传人到庭的裁定的副本的送达,以及就这些程序的公开和张贴制作笔录。在宣读以后,法庭应当根据检察长的要求,宣布抗传罪成立。如果判定有抗传罪,对其尚没没收的财产,应继续予以扣押。扣押财产的清册应当在其改正抗传行为的期限届满、定罪裁定确定以后,送交此项财产的所有者。对抗传人作出的有罪判决以前述方式公示。抗传人无权申请再审。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人的抗传不能中止或延缓对其他到庭被告人的审理。如果在规定的可撤销刑罚的期限内,抗传人自首或者被捕,原来责令其到庭的命令发出后进行的各种程序全部失效,诉讼按通常程序进行。如果原定罪判决包含没收财产归入国库,为保证此项刑罚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如果在抗传人到庭后作出的裁决没有维持没收财产的刑罚,应当将已变卖的财产所得现金发还其本人,如果原物仍在,则发还原物。如宣告的刑罚时效已完成而尚未捕获抗传人,或其在此期间死亡,则经抗传程序宣告的判决成为不可撤销的判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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