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的无效
吴慧娟
【摘要】提纲:一.条约的概述
(一) 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有效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条约的无效
(一)条约无效的概念 (二)条约无效的情况 (三)条约无效的特殊情况
三.结语
【关键词】条约 条约的有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的无效 软无效
【全文】
《奥本海国际法》里指出:“……条约仍然是国际行为规则的一个最重要的渊源,而且,在这方面,它们的重要性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委内·勒威(Werner Levi)也说:“大多数新产生的国家及共产主义国家因为看到条约的‘协商一致’的特性因而更愿意借助条约,而不是其它国际法类型。”由此可见,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条约,作为国际法重要的法渊之一,已经越来越被重视并广泛的利用。条约的变更、签订等直接导致权利义务主体、内容、对象的改变,既然条约规范国际交往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怎样的条约无效,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这个问题。
一.条约的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
关于条约的概念有很多的说法,但大都属于描述性。周鲠生先生在其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称条约为“条约是国家间关于它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形式的协议。”《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协定。”斯达克教授在《国际法导论》一书中写到“条约可以视为国际法使用的总名称,能包括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与国家间的协定。”日本国际法学者对条约所下的定义为“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交战团体)之间达成的、产生一定国际法效果(国际法权利义务的产生、修改和消灭)的国际协议。”现代条约法法典的1969年5月23 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第2条第1款甲项把“条约”一词表述为“称条约者,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它是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亦不论它采取什么特定名称。” 1986年3月21 日签订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2 条第1 款甲项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