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中超公司的职能主要是在中超委员会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开发运作中超资源,不断拓展中超市场,创造中超财富,保障和增进中国足协、中超联赛和中超俱乐部的利益。杨一民在会上指出,中超公司运作的主要是无形资产,而非有形商品的生产企业,无需过多的注册资本,以数百万元为宜。
据参加会议的一位俱乐部高层称,会议之前,中国足协设计的中超公司总股本仅为3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国足协出资20%,为60万元;中超俱乐部出资80%,为240万元;各家俱乐部均股均权。以16家俱乐部计,每家出资5%,为15万元;未来两家俱乐部的出资暂由中国足协代持。
然而,最后确定经各方协商的中超公司注册资金改为500万元。其中,中国足协出资100万,仍占股20%;而其他的14家俱乐部占股64%,具体320万元出资额由各家俱乐部平摊,采取均股均权;剩下的16%股权由足协预留代持。
对于中超公司收入和分配方式,足协也有一个大致想法。按照杨一民的说法是,公司按照协议向中超委员会支付商务收入款项,并获取代理费。中超委员会获得的商务收入,在税后按照中国足协的授权约定向中国足协提交分成、留取联赛成本(包括联赛开支、中超委员会费用、赛区分成),然后按照中超委员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各参赛俱乐部分配。
据了解,即将设立的中超公司还含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将按照
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组建工作部门,聘用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依法依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中超公司的成立,各俱乐部普遍持乐观态度。“从不确定到确定,这就是进步。”足球改革派主要代表之一的辽宁俱乐部董事长张曙光说:“中超公司明确了足协和各俱乐部的利益分配比例,改变了一直以来足协凭自己主观意愿来分配的方式。”
“过去开展职业联赛的11年里,中国足协自己想分多少,就分多少,这是一种剥夺。但可怕的不是剥夺本身,而是剥夺的不确定性。”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陈玉宇博士说。陈玉宇长期研究职业体育联赛管理,并多次与中超足球俱乐部投资人研讨座谈。他认为,现在的中超公司是法人,所有经营权问题会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中超公司的成立为斩断过去那种利益向上输送的方式提供了可能”。
中超公司的这种股权设置不仅体现利益分配关系明确,更重要的是半政府性质的足协对自己权力的分解。“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意义更重大。”原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研究员林显鹏说。
此前,中国足协主要官员坚持认为,中国足协独享足球联赛资源,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四项权利。前任足协专职副主席的阎世铎就认为,既然国际足联规定各国联赛的最初所有权归各国足协,那么中国足协就有权选择自己开发市场,与别人合作开发,或者完全交给市场三种方式。基于此,阎世铎还提出了著名的“五个不动摇”和泛政治化的“人民足球”理论。“阎世铎时代,他本人及一些官员所拥有足球知识、市场知识、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所以许多问题他们认识不到,这引起了全国球迷的批评。”张曙光说,所以他们这些“倡导改革的声音”暂停下来,“我们等待足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