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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案”中存在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吗?——评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

  因此,张翔先生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就显得无的放失了。胡戈的改编行为,如果是侵犯了著作权,那也是北京电影制片厂和陈红的著作权,完全与陈导根本就不存在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
  张翔先生接着说,胡戈的行为虽然在民法上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艺术创作的活动。诚然,胡戈“精心所为的镜头剪辑、台词编写,以及对几位风格迥异的演员的声音的模仿,我们很难否认这是一种智力活动和情感表达,”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艺术创作活动都是受宪法保护的“艺术自由”(从权利意义上说的自由)。例如:“精心的镜头剪辑、台词编写,以及对几位风格迥异的演员的声音的模仿”做出来的却是黄色影片,难道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艺术自由”吗?同样,如果胡戈的所谓作品是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作品”,那其所谓的自由根本就不可能受宪法保护。这个问题简单就好象问小偷偷来的东西是不是属于小偷一样。如果小偷把偷来的宝石打磨、加工、使之变成了美丽的戒指,这个戒指就该属于小偷吗?在这样的情况下,胡戈是没有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什么创作自由权利的,这当然也就失去了讨论胡戈和陈导演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基础。
  因此,很显然,陈凯歌在《无极》中根本不享有所谓的“人格尊严”,更谈不上“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了冲突。胡戈也根本不必引用宪法上的“艺术自由”权去对抗陈导演根本不存在的“作品完整权”。从这个角度讲,张翔先生这篇文章确实没必要写了。而且,从专业角度看,这根本就不是个著作权的案子。如果我是胡戈的律师,我完全可以主张(如果陈导演按照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请起诉)原告不适格——还是回家请夫人出山吧,陈导!法官当然更没必要在这个案件中考虑什么胡戈在宪法上的艺术自由的问题了。 
  张翔先生写出这样的评论并不希奇,因为目前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热点,人人都想对之评论两句,很多法学专家、经济学家似乎一夜之间都成了知识产权专家。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律报纸,《检察日报》刊登出这样的文章,真的是令人不知道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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