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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案”中存在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吗?——评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

“馒头案”中存在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吗?——评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


张志成


【关键词】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权利冲突 著作权 艺术自由
【全文】
  
  权利冲突是个法律中的“大”问题。但是,在搞清楚这个大问题前,作为法律人,恐怕还是首先要搞清楚背后的小问题。如果不能搞清楚“馒头案”中的权利问题就妄谈所谓的权利冲突,就会使大问题成为空中楼阁和无稽之谈。那么,馒头案中的小问题是什么呢?当然是表面上表现为著作权问题的权利问题。我们只有搞清楚其中存在不存在权利,才能进一步讨论是不是存在权利冲突。张翔先生《“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认为,馒头一案的实质是陈凯歌导演的“人格尊严(作为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和“艺术自由(作为权利)”与胡戈的“艺术自由(作为权利)”发生了冲突。事实是如此吗?
  权利的冲突必须以权利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合法存在是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基础。一群人的“游行示威”必须是“合法”的行使游行示威权利时的游行,另一些人的出行(行动自由)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出行,这这样的前提下,当发生了冲突时,我们才能说,存在权利冲突。也就是说,如果是非法游行和合法行动发生了冲突,我们就不能说是权利冲突,而只能说是非法游行侵犯了公民的行动权利。同样,如果是合法游行和一个被警察追索的逃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行动发生了冲突,我们也不能说是发生了权利冲突,只能说是逃犯的行动妨碍了合法的游行示威。因此,假设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所谓的“权利”是根本不合法的、根本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又怎么会与陈导演的权利发生冲突呢?反之,如果陈导演根本没有所谓的“著作权”,胡戈的权利又怎么会与之冲突呢?
  现在,我们再讨论一下,陈凯歌到底是否享有所谓“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陈凯歌作为导演,对于《无极》这一部影片根本就没有著作权,而仅仅享有署名权等相关权利,更不会有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尽管制片人之一陈红是其合法妻子,但是,根据一般的知识产权理论,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之一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是无法转让的(当然,公民等可受委托行使作者的权利)。事实上,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作为作者之一的陈红可以根据该法第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张署名权、作品名称权(本人没有仔细观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因此,不敢保证胡戈没有在作品的某个地方标注了以上内容),而无论是著作权的全部还是所谓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与陈导无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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