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

  然而,且慢!如果这就是最后的结论的话,我这篇文章就没必要写了。谁都知道这是个著作权的案子,何劳我废话?!”我所想说的是:法官仍然有必要在这个案件中考虑胡戈在宪法上的艺术自由的问题。
  这是因为,仅仅由立法者去协调基本权利的冲突是有问题的。立法者只能抽象地考虑基本权利的冲突,而不可能考虑到基本权利冲突的每个具体个案,一般性规则适用到具体个案中可能会造成不公正。所以,在具体的个案中,由司法机关来继续衡量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就是有必要的。
  我们再来看“馒头案”,陈凯歌的《无极》被胡戈戏谑“恶搞”,还拆分剪接得七零八落。若以《著作权》的规定看,陈凯歌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被侵犯,而胡戈的行为也是侵权无疑了。但是,在我看来,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法院有必要在这个具体案件中,进一步衡量原作者的艺术自由与网络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
  网络作品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艺术自由的表现形式,而玩世不恭的“恶搞”似乎是这种作品的一个特点。(我觉得,“恶搞”应该是“恶心搞笑”、“恶劣搞笑”乃至“恶毒搞笑”的缩写。)君不见,有人改编金庸的武侠小说,威名赫赫的“北侠”郭靖,冰雪聪明的丐帮帮主黄蓉,在网络作品中变成了“郭靖同学”和“黄蓉同学”。而经过一番绵密周致的演绎后,玷污小龙女清白的不再是尹志平,而是天真浪漫的“老顽童”周伯通!而这种极具后现代特色的“恶搞”竟然很受公众欢迎。由此可见,新兴的艺术自由表现形式——网络改编,是以戏谑、玩笑、解构为基本特点的。这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扞格不入的。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也很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我认为,就应该是由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著作权案件时,重新衡量案件背后的原作者与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的结论是,“馒头案”中存在着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的冲突,这是个宪法层次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按照《著作权法》去认定胡戈侵犯了陈凯歌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应该去看看宪法四十七条,至少应该对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做“合宪性解释”,将宪法的精神贯彻到民法中去。尽管2001年的“齐玉苓案”直接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但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把宪法纳入考虑还是没错的,毕竟宪法是根本法,对法院这个公权力机关有直接的约束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