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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不同利益集团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各个生活领域实际上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企业中的企业家和工会;破产案件中的企业、国家主管部门、银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消费者、销售者和生产者;涉及到妇女平等权利案件中的妇女、用工单位或招生意;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资双方以及劳动管理部门;粮食销售案件中的粮食销售者、购买者(包括国有粮食收购部门、个体粮食贩子);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和受害者、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与规划部门等等。这些利益群体除了有共同利益这外,还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实际上,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少反映这些利益的特殊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个体工商业者协会、企业家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等。在立法过程中,除了应发挥立法部门的积极性之外,更应发挥这些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积极性。现在的问题是,应该把立法调研中相当一些任务放在这些利益集团身上,由它们聘请有关问题的专家和法律专家,在对该问题进行有科学根据的社会调研并提供有说服力的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使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做法制度化,建立立法听证会制度。立法听证会由立法机关主持,代表有关利益集团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参加,它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阐述和公开辩论的基础上,立法起草机构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举行第二、第三次听证会,然后再拿到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一方面增加了立法的透明度,使对立法草案的不同意见,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观点,摆在桌面上;另一方面也使立法者能够有一个公开的场合更好地了解他们准备投票的立法草案的背景(29)。
  当然,像某些西方国家的院外游说集团和立法听证会制度一样,在中国要建立相关的利益集团和立法听证会制度,既会带来好处,也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一些学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建立的院外游说集团和立法听证会制度的优点主要包括:(1)便于立法机关发现事实;(2)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民意,防止立法的偏颇,从而保证立法的合理可行;(3)是立法者衡量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得失的手段;(4)使法案能够充分的审查和讨论,逐步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从而使法案的内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5)对于不宜在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通过立法听证会,使法案束之高阁,避免正面否决的困难。而其弊端则在于:不同的院外游说集团具有不同的实力,而这一点又是与它们的经济、政治地位直接相关的,实力相对弱的一方会处于不利的地位;院外游说集团,为了使有利于自己的立法草案获得通过,往往使用金钱贿赂等非法手段;立法听证会会提供不正确的立法信息;立法听证会取得的证言可能不具代表性,不能反映民意;立法听证会可能充满了偏见;立法听证会有时不过是演戏(30)。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虽然具有自己代表的特殊利益,但又有它们的共同利益,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者,通过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积极参与,则能够更好地实现其领导作用。总之,中国在立法中发挥不同利益集团的作用,建立立法听证会制度,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综合考虑其中的利弊得失,考虑社会稳定的因素,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就一定能创造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有制度化保证的、公众参与立法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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