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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是一部关系9亿农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文公布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通知指出,特别注意征求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该通知规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通知要求:“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24)。
  综上所述,中国立法采取全民讨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第一,从内容看,该立法草案事关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25);第二,从程序看,全民讨论的立法草案,往往首先由法律起草机关拟订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法律起草部门再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最后提交立法部门讨论通过;第三,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自上而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召开由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利用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召开类似的座谈会,征求各地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自下而上,群众可以直接将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寄给有关部门。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法律化
  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发扬人民民主的过程。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人民通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经历所得出的最宝贵的经验教训。因此,如何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使公众参与不徒于形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关键所在。
  我国立法采取全民讨论的毕竟是少数。通常的做法是,立法起草部门将草案在有关的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征求意见,然后对这些意见加以讨论、研究,再对立法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征求意见,几上几下,最后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提交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但立法贯彻群众路线,并不等于群众直接立法。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同时,人民群众又是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有不同的利益。立法者的责任就在于对不同的利益加以取舍、平衡和协调,使立法反映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实际上,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就是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协调问题。下面我们以制定《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论为例,研究中国立法过程中处理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的实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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