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7月底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它具体规定了对不同地区征求意见的程序,“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征求香港各界人士和中央各部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本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本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于1989年8月中旬以前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界人士也可将意见寄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16)为了更充分地征求公众的意见,1989年9月4日根据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发布《关于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延长至10月底止的决议》(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部法律1979年10月由国家经委开始起草,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于1985年1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经几次修改,于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工业企业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将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草案(1988年1月9日稿)在全国各大报全文刊载。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在讨论的过程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1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经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召开了六次座谈会,听取了企业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1988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草案后,决定提交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律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起草的。经过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于1988年11月提请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会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共收到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的意见130多份,公民直接寄来的意见300多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四次座谈会,并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80多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对草案诸条进行了讨论修改。经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89年4月经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4月29日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是一个关系农业基础地位,关系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重要法律草案(21)。因此,这次会议决定将这个法律草案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于6月1日前,将各地意见汇总。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反馈了意见,47个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或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人民来信611封(22)。《法制日报》为此专门刊登了3次讨论意见和建议,在6月26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鉴于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决定待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