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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在中加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按照中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程序包括:第一,法律案的提出,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第二,法律案的审议,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已经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第三,法律案的通过,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经过审议的法律案件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第四,法律的公布,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已经通过的法律用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再做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有的一审就可以通过。对一些内容比较单一、分歧又不大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审通过,不必强求一致(12)。
  公众参与在我国立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法律草案的准备阶段,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经常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征集有关单位、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拿到下面去讨论,征求意见,几上几下,最后才可能形成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正式法律草案;其次,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更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13)。而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全民讨论: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
  事关全国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立法机构往往把立法草案全文在报刊上加以公布,在收集公众的意见以后,立法起草机构加以修改,再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采取全民讨论这种形式自1982年以来共有8次,它们包括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除此之外,还包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正在讨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下面我们以其中几部法律制定的过程为例,阐述全民讨论这种形式的特点。
  1982年宪法。在通过之前,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并提出要求:“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1982年5月至8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诸级上报……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14)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多次修改。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做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还有一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实施的条件不具备,经验不够成熟,或者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因而没有写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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