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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

  实际上不仅在德国,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制度需求。例如,城市里子女买房时,自己资金不足,往往会请求父母支持,但是父母拿出自己一生的积蓄,却无法保证自己有生之年老有所居。这时,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居住权制度来满足老人和子女的不同需求。即由子女享有所有权,而出资之父母则获得一份居住权。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子女对资金的需求,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居住权也解除了父母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父母有生之年安居的需要。对于老年人而言,只要在其有生之年能够安居即可,所有权对其并不重要,而且这样还可以以少量的出资换取稳定的住所。
  在我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地存在这种情况。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儿子建造结婚住房,房子建成后往往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但父母的房屋年久失修想到儿子那里住时,却不是那么容易。或者父母会担心儿子夫妻关系不稳定,房屋产权今后易主,会费尽脑筋做出各种约定以防止财产旁落,但这些约定也仅具债权之效,在登记的公信力面前,其效用显得苍白无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定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父母建房给子女,所有权登记于子女名下,自己保留一份居住权,以备将来之用,而无须求人。这样约定既解除了父母的担忧,又鼓励了他们的投资,还能保障其生存之需,岂不是很好的一个法律设计?立法者岂可因什么立法成本而不给老百姓多一个选择的机会?
  2.居住权可以改善我国现有继承现状,使老年人可以将身后的钱生前花
  我国民众普遍存在勤俭持家、为子孙留点积蓄或产业的传统,老年人辛苦一生,不舍得吃喝,为子女留下遗产,其中较具价值的就是房产。其实,房产作为遗产之所以普遍,不全然是老年人的节俭,还在于房产这种财产不像其它财产可以用来变卖供自己生前享用,因为老年人在生前也是需要的。卖了住房,老年人何处安居?所以才出现我所言之现象,老年人辛辛苦苦省下房产供子孙继承,这对老年人而言并不公平。
  在此,我大胆设想,借鉴前述美国有经验的律师通过保留终生地产权而出卖房屋所有权为老年人设计养老计划,以及德国的终老财产制度,在我国,老年人也完全可以通过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子低价转让给子女或者其他人,从而将通常作为遗产的房屋加以变现,身后的钱拿到生前来花。既改善了我国老年人的生活状态,提高了其生活质量,又保障其老有所居的要求,岂不美哉!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子女的鳏寡老人更有意义,因为有子女的老人,在赡养问题上至少还有婚姻家庭法保障。而无子女的老人,却恰恰需要此类居住权,实现其养老保障。  
  实际上,在我国农村就存在着所谓“养老腾宅”的做法。“养老腾宅”是农村民间常用的一种交换方法,即由选定的某人家负责对老人进行奉养,老人故去,房子即归这家所有,俗称“养老腾宅”。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在“腾宅”时发生纠纷,房屋产权不能依约顺利过渡。此时,莫不如采取居住权模式,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奉养人,而老人可以住房屋上保留一个物权性的居住权,并进行登记,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居住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又能使奉养人顺利地获得所有权。
  3.三亚模式中的居住权
  海南三亚早期土地开发时,拥有土地的地方政府,有地但没资金开发房地产,就采取自己出地,投资方出钱,而出资方享有一定期限的所有权(如20年、30年,最多50年),期限届满后,该房产将归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所有。其实这种情况下的有期限的房屋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可以解释为居住权。即出地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在其所有权上为出资方设定了一定年限的居住权这样一个负担。投资方享有20年—50年的居住权,待到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出地一方就获得了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模式既鼓励了投资,又很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何乐而不为呢?
  4.分时度假酒店式产权之中的居住权
  分时度假酒店式产权,也称时权式酒店(Time-sharing Hotel),即时权式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者企业集团出售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或交换。在西方文明国家,一年中享有多次度假或者休假逗留,属于生活质量标准之一。用于度假目的的投资,越来越呈扩大之势。但以单独所有权形式,投资购买一块土地或一幢房屋,以用于度假,其投资成本对单个人来讲,明显过高。而时间分配式严权的基本理念就是,通过众多人的共同投资,使每个使用者获得对度假寓所一定时间限度内进行使用的可能性比如每年三个星期,从而降低每个使用者所负担的成本。与单独的度假寓所所有权不同,通过这种时间分配式产权方式,会出现多种方式的参与使用,以保证对度假公寓所有权使用用途的相互调剂。正是由于分时度假公寓的这种优点,从世界范围内看,分时度假寓所业成为一个行情看涨的行业。
  而在我国,自2001年4月底首家时权式酒店在深圳大梅沙雅兰酒店投入使用以来,时权式酒店纷纷在中国各大城市落户,甚至在一些发达的中小城市也可见到这种时权式酒店的身影。这种时权式酒店作为一种兼顾投资与休闲的全新投资形式,解决了中国房地产的空置率,开辟了投资的新渠道,从而受到旅游业以及房地产业的欢迎。
  那么这种时权式酒店的法律性质如何?对此的看法各有不同,有人主张按份共有,有入主张是共同使用权。究竟购买这种时权式酒店者获得的是什么样的权利,不仅对于购买者具有切身的重要意义,对于这个行业的发展而言也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这种时权式酒店的法律性质与法律上的构造,在德国法学界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其法律构造上,也存在着以下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第一种模式是赋予时权式度假公寓购买人以物权性的权利,这其中又分为时权式度假公寓购买人以住宅所有权按份共有、长期居住权和实物负担:第二种模式是信托,即购买者将购买的物权性的法律地位(住宅所有权、长期居住权、完全所有权),赋予给信托性的承受公司,再由该公司按照债权性的约定分配对度假寓所的使用:第三种模式是,购买者只是取得了社团成员资格或合作社成员资格,但这在德国法中缺少合适的社团形式,因为德国法通常规定社团的目的,应为经济上的营利事业;第四种模式是债权性的使用约定,这种模式下购买者是以债权方式获得了一项长期使用权。该使用权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在时间上可分割的长期使用租赁合同。这一解决方案虽然可行,但容易使度假寓所模式,在市场上丧失其魅力。在以上各种模式中,为了对度假公寓的投资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德国学者和司法判例倾向于赋予购买者以物权性法律地位,并且在物权性地位中,承认购买度假公寓者获得的是长期居住权的观点已经为德国联邦法院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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