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
宪法,有利于依据
宪法的规定,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 标准,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来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了必要的
宪法依据, 同时也有利于在正式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消除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 制度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法律规定与该公约原则和精神不相一致的地方,积极推动我 国政府认真和有效地履行该公约下的义务。
最后,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
宪法,有利于在实施紧急状态时贯彻法治统一原则,有利 于强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保护公民
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
宪法关系来建立和维护社 会的基本秩序。紧急状态制度在
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就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组 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
宪法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地按照
宪法的规定来行使紧急权力,履 行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尽的法律义务,从而提高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总之,紧急状态入宪,不仅仅只是将“戒严”改成“紧急状态”的词语修改问题,更 重要的是这种修改确立了一项基本的
宪法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利之间关系的
宪法,其规范作用不仅涉及到平常时期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
宪法关系 ,而且在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行使的紧急权力也要来自于
宪法,也要具有
宪法上的 依据。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对公民的
宪法权利所加以的限制以及要求公民在紧急状态时 期承担的特定紧急法律义务也必须具有
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说,紧急状态入宪, 弥补了原来
宪法所规定的戒严制度对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规范不到位的立法缺陷,比 较全面地将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纳入
宪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 仅在平常时期要按照
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行使职权,而且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要根据宪 法的规定来行使紧急权力。由此体现了
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强化了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 律权威和突出了以
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的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四)完善我国紧急状态的立法构想:
由于紧急状态往往会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因此,对紧急状态进行相关的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在紧急状态时期,由于社 会秩序混乱,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更容易发生,不论是政府、还是 一般的社会公众,都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应急机 制控制紧急局势,尽早恢复社会秩序。
从我国目前紧急状态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可以参照土耳其做法 ,即将紧急状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紧急状态;另一种是战争状态。当一般紧急 状态出现时,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据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当战争状态出现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据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的规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并采取戒严、动员等紧急措施。戒严措施、动员措施通常情况下不应当适用于一般紧急状态,特别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即便是由于自然灾害诱发了社会动乱,也应当主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在战争状态时期,才应当使用戒严措施。因为在一般紧急状态下,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权来维持社会秩序,即便是发生了社会骚乱,也应当依靠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而只有在战争状态下,当国家政权受到内外部敌对势力的严重威胁时,才能由军事机关来暂行代替行政机关,由军队来代替警察,对社会实行全面的军事管制。当然,一旦战事结束,就应当立即恢复原来的
宪法和法律秩序。所以,为了完善我国紧急状态的立法,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重点研究以下问题:(1)依据修改后的
宪法所确立的紧急状态条款,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对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紧急措施的采取和公民的法律义务、紧急状态时期的法律责任都作比较明确的规定;(2)修改《
戒严法》,将《
戒严法》的适用时间严格地限制在战争状态下,同时,制定“国家总动员法”来强化战争状态法律制度;(3)统一目前的紧急状态时期的应急机制,特别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中具体规定设立国家紧急状态事务局或者是类似的政府机构,使该机构成为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统一的机构,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发生了紧急状态,政府都可以依靠该紧急管理机构来行使自身的行政紧急权力,从而提高政府在应急活动中的效率,确保政府在紧急状 态时期仍然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4)依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中确立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严格限制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随意使用紧急权力的行为,形成以保障公民的
宪法和法律权利为核心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