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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2)破坏性地震应急法。目前,我国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破坏 性地震应急条例》中,但是从法律的效力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作为法 律也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晚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出台,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关于“ 地震应急”的规定不仅可以较好地修正《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法律 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效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地震应急 制度”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3)核事故应急法。我国目前关于核事故应急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核电厂核事故应 急条例和处理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问题,都应当一律依据该条例 的规定进行应急。当然,从完善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出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范围还 应当进一步加以扩大,特别是非核电厂的核事故如何应急,也应当认真加以研究,以便 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核事故应急法》。
  (4)防洪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目前我 国防洪应急的主要法律依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其中对防洪应急作 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5)森林防火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是森林放火应急 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也适用 于森林防火工作。
  (6)地质灾害应急法。目前的地质灾害应急法,除了地震应急之外,像滑坡、火山喷发 、沙尘暴等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法律或法规。在出现上述灾害 的情形下,可以视其严重程度,参照地震应急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采取相关的地质灾害 应急措施。
  (7)气象灾害应急法。台风是我国比较普遍的气象灾害,台风来临时,我国东南沿海地 区往往处于非常危及的状态。为了进一步搞好台风应急工作,除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搞好气象预报、预测工作,还应当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关于台风应急 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出台一个由国务院发布 的《台风灾害应急条例》这样的应急法。
  (8)环境灾害应急法。我国的环境灾害应急立法主要集中在环境法中。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中,对于环境灾害的应急工作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9)其他性质的灾害应急法。在我国的灾害法法律体系中,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确立了 对其他性质的灾害的应急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事故发生 之后的应急工作就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我国目前的灾害应急法主要是分散在不同的灾害法中的。专门的灾害应急法很 少,只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样的灾害应 急立法的状况如果从应付一些常见的灾害应急工作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对于那些不常 见的灾害应急工作或者是当出现了灾害并发的情况时如何来开展应急工作,至少在目前 是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必须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三)紧急状态入宪的意义:
  此次修宪将现行《宪法》第62条、第80条和第89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 依据宪法规定决定戒严,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发布戒严令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这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上述修正案明确地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了我国现行《宪法》,不仅规范了我国 现行《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使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 定具有了更加严密的科学性,而且还为统一目前处于分散立法状态的紧急状态制度提供 了基本的宪法依据,体现了宪法修改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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