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对紧急状态下如何采取紧急措施,如何调整政府与 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不论是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状态,还是人为原因导致的紧急状态,政府都能够依据相 应的法律、法规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各种危机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外,作为我国紧急状态的立法,在
宪法、
国防法等法律、法规中还对战争状态作了 规定。如现行《
宪法》规定,在我国决定战争状态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决定全国总 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发布动员令。
在紧急状态的立法领域,与一般紧急状态制度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直接规定了港澳特别行 政区的“紧急状态制度”,根据两个基本法各自第1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 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我国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的立法比较分散,没有像《土耳其
宪法》那样对紧急状态通过加 以分类来规定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像前苏联那样通过一个统一 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来适应应急各种紧急状态的需要。
我国的紧急状态的立法目前制度上是不统一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比较薄弱。专门研 究紧急状态的学术专著还很少(注:目前在政府应急管理领域的理论著作仅有作者与徐 高合作的《紧急状态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外国紧急 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戒严法律制度概要》,法律出版 社,1996年6月第1版。作者编著的《“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法律出版社,2003年 6月第1版。许文惠、张成福主编的《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9月第1版。),因此,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现状的描述还是不太成熟的。 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 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的:
1、战争状态法。
关于战争状态,早在1954年《
宪法》中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 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 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战争 状态,发动动员令。
1975年《
宪法》取消了1954年《
宪法》上述关于战争紧急对抗措施的规定,即1975年 《
宪法》未明文确定由谁来宣布战争状态、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也未规定动员问题。 与此相关的是,1975年《
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制 度,同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 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1978年《
宪法》关于战争问题,只是简单地恢复了1954年《
宪法》的几项规定,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但对动员制度 未予明确。
1982年《
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规定除了全面恢复1954年《
宪法》的各项规定之外, 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关于战争状态的法律规定,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也得到了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8章即为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根据该法第
49条规定:国家依照
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 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