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画、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碍者;
2、凡民有物品可供军需之用者,或因时机之必要,禁止其输出;
3、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因时机之必要,得扣留或 没收之;
4、拆阅邮信电报;
5、检查出入船舶及其他物品,或停止陆海之交通;
6、因交战不得已时,得破坏毁烧人民之动产不动产;
7、接战地域内,不论昼夜,得侵入家宅、建造物、船舶中检查之;
8、寄宿于接战地域内者,因时机之必要,得令其退出。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誓师北伐时,广东国民政府特制定了《戒严条例》,于1926年 7月29日公布。此条例共11条,比《
戒严法》规定要简单,将宣布戒严之权,改为属于 总司令;临时宣布戒严之机,概括定为属于各该地军事长官;并规定此条例于宣布解严 后失其效力。其余内容,与《
戒严法》大致相同。
1930年10月,立法院军事委员会提请起草《
戒严法草案》,1934年11月29日由国民政 府公布了《
戒严法》。该
戒严法与民国初年
戒严法比较相似。但突出了立法机关在戒严 期间的权力,规定遇有战争,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国民政府经立法院 之议决,得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并规定,在接战地域,犯有以下罪行的,由军事机 关自行审判,包括内乱罪,外患罪,妨碍秩序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 文书印文各罪,杀人罪,妨碍自由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恐吓及掳人勒赎罪,毁弃损 坏罪等等。
1948年5月19日,国民政府对《
戒严法》进行了修正并公布施行,1949年1月14日,又 以总统令修正了第
8条条文。这部《
戒严法》颁布后一直到20世纪末还在台湾省实施(注 :参见莫纪宏、徐高著《戒严法律制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消灭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凡人民 解放军解放了的地方都实行军事管制。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第14条规定,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取消国 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托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 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开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据此,在中央和地方的层次中设立了大区制度,并且相应地设立了大区军政委员会。19 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大行政区政府人民政府委 员会组织通则》。根据该通则的规定,在解放初期,设军政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实施军 事管制建立军事秩序”。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享有 在本辖区内颁发决议和命令、任免干部、编制概算和预算、领导所属各省市县地方人民 政府的工作、转发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等权力。但军政委员会存在的时间并不很长。截 止到1950年10月,只有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大行政区仍设有军政委员会,军政 委员会已经很少拥有进行军事管制的职权。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 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 定》,明确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称为行政委员会,它们只是代表 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至此,从全国范围看,军事 管制的使命基本结束。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一些地方发生武斗现象,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1967 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广播电台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革命群众同那些 控制广播电台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进行斗争的广播电台,一律由当地人民解放军实 行军事管制。1967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军委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作出了《关于集中力 量执行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任务的决定》。依据这一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 大批人员投入了“三支两军”。1968年9月2日,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工人进 军事院校及尚未联合起来的军事院校实行军管的通知》,通知说:“伟大领袖毛主席批 示,如工人条件成熟,所有军事院校均应派工人随同军管人员进去,打破知识分子独霸 的一统天下”。
在“文革期间”的整个军管过程中,中共中央决定,凡是对文革运动领导发生困难的 地区,各种档案和机密资料一律交军区代为保管;派解放军维护国际旅客联运列车秩序 ;一切重要的粮仓和物资仓库、监狱,以及其他中央规定必须保护和监视的重要单位, 都要派出军队,实行军管,以维护必要的秩序;对于陷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或者被坏 人篡夺了领导权,或边防、沿海,或交通要道(码头、铁路局、海港),或专政机构,或 机密要害部门,或国防企业事业单位,国防工厂、仓库等单位,都应实行军管;由军队 接管民用航空系统,对长江航运局、铁道部、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所属 单位实行军管,对邮电、电台、消防等单位实行军管。由于军管中出了问题,1972年8 月21日,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征询对三支两军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并附《关于三支两军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了为加强党的一元化 领导,凡是实行军管的地方和单位,在党委建立后,军管即可撤销;军管人员除少数需 要留下担任地方工作之外,其余退回部队;少数有某种特殊需要的地方和单位,对外可 保留军管名义,对内不再行使职权。此后,军管人员陆续撤回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