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地方性法规。如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经历了许多 重大的地方政府违约事件,其中包括1975年纽约市债券违约、1978年的克利夫兰违约, 以及1983年的华盛顿电力公司违约等。美国政府间关系顾问委员会(ACIR)对地方财政危 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并建议各州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控,以防止地方财政危机 。俄亥俄州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建立了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体系。1979年通 过、1985年修正的俄亥俄州“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详尽规定了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 序。这个监控体系类似于全国天气服务中心发布的监控报告,是一种预警系统,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包括郡、市、学区和州立大学等进一步陷入财政困境。
(二)国外紧急状态的主要模式:
紧急状态是相对于日常状态而言的,因此,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政府依据
宪法和法 律行使应急管理权力,必然会涉及到紧急权力与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之间的关 系,也涉及到
宪法条文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的生效问题。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 各国有关紧急状态权力的效力并不一样。究其与
宪法的关系来看,主要有3种模式:
一是对宪法规范的全部否定。如《阿尔及利亚
宪法》第
123条规定:在战争状态期间,
宪法暂停生效,国家元首行使一切权力。
二是对
宪法条文的基本否定。作如此规定的国家在
宪法中既规定了紧急状态权,而且 还明示除紧急状态权力条款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继续生效之外,其余
宪法条文全部失效 。如《尼伯尔王国宪法》第81条规定:如国王认为,整个尼伯尔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安全 受到战争、外来侵略或内部动乱的威胁,从而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形势,国王可以发表文 告:中止执行除本条以外的本
宪法一切条款或任一条文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赋予 全国评议会、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的,或由它们行使的一切权力或任何一部分权力,均 归国王本人掌握。
三是对
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如《马来西亚联邦
宪法》第
150条规定:除了不能使议会 权力扩大到否定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或涉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 地方性法规或习俗的任何事项或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等事项,在紧急状态 的宣布生效期间,议会如认为出于紧急状态的需要,得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而不受本宪 法任何规定的限制。
(三)国外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府何时可以启动应急管理机制,怎样启动应急管理机制,在应急管理时期行使什么 样的紧急权力,如何中止应急管理机制等都涉及到法治行政原则能否在紧急状态工作得 到全面地贯彻和落实,所以,世界各国的
宪法和法律中,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内容都 作了比较系统地规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一是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紧急状态的确认是紧急状态的前提。不经过法定的程序确 认紧急状态,政府不能随意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紧急权力,否则,就会破坏法治行政 的基本原则。因此,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详细的紧急状态确认制度。紧急状态 的确认制度包括对紧急状态的法律认定、宣布紧急状态、紧急状态的期限、紧急状态的 延长、紧急状态的终止等等。这些制度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了紧急状态机制 的事实和法律条件。
二是紧急权制度。紧急权制度是紧急状态的核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正是依靠
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紧急权,来从事应急管理,可以说紧急权是政府从事应急管理的合法性所在。紧急权的种类很多,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力,如戒严权、军事管制权、特别管制权、宵禁权和动员权等等。此外,在紧急状态时期,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紧急状态机制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在紧急状态时期,在平常时期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关系会发生适当的变更。这种权力变更倾向于3种方式:即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向中央国家机关转移;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向议会或国家元首转移;普通国家机关的权力向军事机关转移。如《巴基斯坦
宪法》第
232条规定:在宣布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由联邦政府直接行使省政府全部或一部分职权。1981年《韩国戒严法》也规定:从宣布“非常戒严”时起,戒严司令官掌管戒严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