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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设定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贵州省的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法律救济条款:“无救济即无处罚”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救济是使社会成员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得到公正的判断,防止出现错误处罚的重要补救措施。在地方立法中,救济条款一般是针对行政处罚的,例如,《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免责条款: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范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因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故此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时效条款: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实行时效制度的原因在于,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后随意行使权利,就会使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的混乱。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时效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日趋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相继出台,对行政责任的救济、免责和时效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地方立法技术也在《立法法》出台以后逐步规范,普遍认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立法一般不再作出相同规定。因此,近年来我省地方性法规中很少再就法律责任的救济、免责、时效作出规定。
  二、我省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定存在问题分析
  法律责任条款作为法律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应该具备严谨、周密、协调、明确、具体等特点,但从我国目前各省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来看,却存在着不少问题,直接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有效地施行。笔者遴选了贵州省近5年出台的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
  从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设定法律责任条款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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