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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设定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贵州省的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地方立法设定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贵州省的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任劲飞


【关键词】地方立法  法律责任
【全文】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宪法、组织法、授权法等以外,基本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通常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四种。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和技术规范以及权力机关分工的现实情况,地方立法一般无权设定违宪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责任。特别是1996年公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肯定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对地方立法如何设定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地方立法格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贵州省部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实证分析对象,重点论述目前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等方面的问题。
  一、地方立法法律责任制度几个基本原理
  (一)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
  迄今为止,无论是西方法学界还是中国法学界,都没有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责任概念。这是由于“责任”一词的多义性,导致了法律规范中责任概念的不确定性。目前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学说:1、义务说。《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处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⑵。2、处罚说。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⑶。3、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即人们因为实施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4、责任能力及法律地位说。该学说代表为台湾学者洪福增,他认为“在法律上泛称之责任……有时指应负法律责任的地位及责任能力”。以上学说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合理性。由于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论是部门法学或者法哲学都难以形成统一解释,所以有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得出以下观点:“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导致的第二性法定义务”⑷。本问认为,这一观点应该是较为科学的定义。
  (二)法律责任内容
  目前我国从事立法研究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实施主体、法律救济条款、法律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时效条款等内容组成,其中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⑸:
  1、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规范一般都是由“假定”、“法律义务规定”、“法律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的。法律义务规定一般是抽象的特征描述,具有普适性,不需要进行具体化或者量化描述;而法律制裁则是根据违反法律义务规定的违法情节、程度、危害性大小而具体化或者量化的法律措施,不仅要明确不同的法律制裁种类,而且要明确法律制裁的量。比如:《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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