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合法性不是应税所得的必备特征,非法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对非法所得征税。
三、应然性层面上的探讨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由于非法所得的取得者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与合法所得的取得者并没有分别,因此,他们也就应该与合法所得的取得者们一样负有支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对价——税收的义务。如果国家仅对合法所得征收所得税,那么就会造成这样一种极不合理的情形:从事合法行为获取合法收入的人需要为其获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付出代价,而从事非法行为的人反而可以白白享受建立在对合法所得征税的基础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他们可以一心一意地继续从事非法行为,随心所欲地支配其全部非法所得。
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也应对非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的来源往往是暴利行当,非法行为人的收入动辄以数十万、百万计,这些人往往成为社会当中的巨富。我国在目前阶段以及可预见的未来,缺乏足够的力量对他们依法惩处和取缔,大规模的非法盈利活动以及高额的非法所得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样无疑会扩大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与其空喊“没收”、“查缴”,不如用税收的手段,将他们手中的收入以所得税的形式征收上来进行二次分配,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改善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
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已有一些国家对非法所得按照与合法所得同样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征税。尤其是那些司法、行政权力分立十分明确的国家,税务机关无权也无义务审查纳税人的所得是否为非法,他们的职责就是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加强国家的财力,所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不论在实然还是应然的层面上,都应对非法所得征收税款。
不过这只是从现行制度及理论上明确了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合法与合理性,真正要在实践中把非法所得的税款征收上来,还面临许多具体的问题。
四、对非法所得征税面临的具体问题
确定税款数额是税款征收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合法所得的应缴税款的确定已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了,一旦涉及非法所得税款,情况将更为复杂。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由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企业的应税所得与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本来就不明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征税成本较高,逃避税收的现象屡禁不止。对企业的非法所得征税时,由于企业肯定要采取各种措施为其非法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其各项凭证和账簿的造假和混乱。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由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非法所得的取得者即使想纳税,也往往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税目去申报纳税,即使能找到合适的税目,如果该税目规定的税率过高的话,这些纳税人肯定不愿放弃比例如此之大的一部分收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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