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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二、实然性层面上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律规范包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应税所得都没有明确规定其须为合法所得。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为例,该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此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生产、经营收入”须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收入”,也未写明“利息收入”等等都须为“合法”收入。如果某一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生产、经营的收入符合前述“非法所得”的定义,但同时并不违反本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规定。所以,企业非法所得也可以是应税所得,亦即合法性不是企业应税所得的必备特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相关规定中,也可同理得出同样的结论。这是对法律规范的文义进行分析并得出的结论。
  另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我们更不应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5] 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是,非法所得给非法行为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入,而相应的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仅能查处和没收一小部分非法所得。在我国,非法所得的数额已达到十分惊人的程度。例如,有专家估算过,内地从事色情行业人员的总收入每年高达5000亿元。[6] 其他从事非法行为的主体,例如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其总收入甚至超过了该行业合法厂商的收入总和。如果不对这些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国家将流失大量的税收。所以,我们从这样的实质出发来理解上述相关法律规范的条文,也可以得出应税所得不必具备合法性特征的结论。
  由此可见,在现行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合法性不是应税所得的必备特征。因此,非法所得属于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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