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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1)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洛维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属于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2)原告以专利权出资成立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并未违约;但是,(3)由于原告未能(依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明被告在98年5月至99年3月期间实际实施了该专利,故无权依据合同向被告收取专利使用费,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4)被告在未实际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况下生产专利产品,标注原告的专利号予以销售,属假冒原告专利,原告有权另起侵权之诉维护合法权益;(5)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擅自辞职、另外成立公司与被告从事竞争业务,违反被告公司的章程损害了被告利益,亦提起侵权之诉另案解决争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基本上集中在使用费支付、让与人违反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约定侵害受让人专有实施利益等问题,须正确廓清诉讼中事实和法律、法律中的实体和程序,实体中的违约和侵权——此乃分析问题之要义。
  【法条备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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