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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一.诉争协议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方面订立的确定彼此权义的契约。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规范调整,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 是技术合同的一种。它是转移技术成果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利的契约 ,种类丰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多种形式。本案原告唐某与被告洛维公司签订的“关于洛维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三种形式,每种合同的权利义务迥异。原告坚持该提成协议是排他实施许可;被告认为其是独占实施许可。所以,判断技术合同的性质、区别独占实施与排他实施许可,是解决本案的前提。
  我们支持原告的观点。学理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认为,独占实施许可,意指专利权人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许可被许可人享有其全部专利实施权,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意指专利权人将实施专利的权利仅授予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间内,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仍能够实施该专利;而在普通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而且有权无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本案的提成协议只约定了原告在该产品专利有效期内,不得对外许可实施该专利,并未明确约定排除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所以,只能认定为专利权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二.原告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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