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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谢杰 潘琳琳


【关键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全文】
  
  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谢杰 潘琳琳
  作者主页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122401
  【案情介绍】
  92年5月,原告唐某与被告洛维公司签订了“洛维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简称“提成协议”)。内容:(1)洛维洗手液是原告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并授予专利的非职务发明;(2)原告许可被告实施该专利;(3)原告收取专利产品营业额8%的专利实施费用;(4)原告不得对外许可实施该专利。同年8月原告任洛维公司总经理。98年4月原告辞职并与其妻出资(专利权入股)成立了绿飞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洗手液、清洗剂、劳防用品等。因不具备生产条件,98年4月,绿飞公司与境美日用化学品厂(简称“境美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境美厂按照专利方法代为生产洗手液,生产销售权归绿飞公司享有。98年5月至99年3月,洛维公司仍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专利号,但未按提成协议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98年5月,被告致函原告称其违反了提成协议,要求停止许可其他单位使用该专利的行为。原告复函否认违约,同时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专利提成费。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8年5月至99年3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1)提成协议乃独占实施许可,原告另立绿飞公司实施专利严重侵害被告的专有实施权,系违约;(2)原告擅自辞职从事竞争业务违反了洛维公司章程;(3)被告从98年5月始,实际已不再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故被告拒绝支付98年5月至99年3月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问题】
  1.本案的提成协议属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还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在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下,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专利、委托他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3.洛维公司是否有权以原告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支付许可使用费?
  4.在被告是否实际使用专利方法(98年5月至99年3月)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5.如何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专利号的行为?
  【评注】
  本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的多个问题,详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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