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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泰斗——王名扬

  普罗米修斯的盗“火”之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重新起步,行政诉讼制度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行政法学研究也迈上了正规。
  此时年近古稀的王名扬先生,并没有被艰难的生活磨平意志,对于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爆发出了极大的热情。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并承担了“行政行为”章节的撰写。当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叫“行政活动”还是“行政作用”这一基本概念性问题,国内行政法学界各持己见。后来编写人员在厦门开会时决定参照民事行为的概念,将此概念定义为“行政行为”。可是,有关这一章节究竟该怎么写又成为问题。王名扬先生当仁不让地担当起这一重任。王先生对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起了奠基作用。
  这部《行政法概要》出版后,中国政法大学热情邀请王名扬先生回来任教。据应松年教授回忆,当时王名扬先生婉言谢绝了回去任教的请求。是呀,人生七十古来稀,近二十年的身世浮沉使得王名扬对前途感到茫然和灰心。后来,当听到前来请王名扬“出山”的应松年教授问他“愿不愿意带出新中国第一届行政法研究生”时,王名扬几乎不假思索地决定“重出江湖”,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
  此时王名扬已经六十七岁了,可这对于他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他准备与时间赛跑,把失去的宝贵光阴重新夺回来……王名扬重新“出山”后的第一项学术成果就是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部之约,编写了国际私法以及行政法词条的内容。
  1987年,王名扬先生的第一部行政法学专著《英国行政法》出版。这部25万字的著作填补了国内外国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中国政法大学开始招收建国后第一届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而当时尚无任何教材,王先生就用该书向研究生授课,将一种崭新的行政法学体系以其精湛的技艺介绍入中国。王先生在该书中介绍的“行政法原则”后来被学术界广泛引用。他在书中首次介绍到的“国内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为学界瞩目。此外书中所提到的“行政救济的独立原则”、国外行政法关于“自然公正原则”、“赔偿制度”等的介绍,对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工作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
  有评论认为,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在条分缕析中,字句间浸润着作者对于法治的深切领悟与把握”——正是在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王先生才能驾轻就熟地介绍国外各项行政原则与行政制度,并能给予准确的分析。因此《英国行政法》一出版,不仅被国内学者称誉为“精辟”,就连英国学者也对它颇为赞赏。
  《英国行政法》出版两年后,65万字的《法国行政法》也摆在读者的眼前。据王先生自己介绍,《法国行政法》的构思其实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那是近三十年前的事了。《法国行政法》的写作,结构不是大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对新资料的搜集。早年师从王名扬、当年正在法国留学的学生徐鹤林帮忙找了不少资料。王老指出,“我认为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应松年教授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也谈到在这部著作中,王名扬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在今天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该书介绍的行政合同制度,整整影响了一代行政法学家;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在这部书中对行政法院制度的介绍,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范本和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事实证明了,《法国行政法》的影响更是深远,几乎可以称其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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