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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下)

案例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下)


葛云松


【全文】
  
  五、被告的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被告朱晋华在诉讼中辩称,他丢失公文包后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的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说给付酬金15,000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支付15,000元报酬。在法院审理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悬赏人将内装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悬赏人认为遗失的财物处于危急状态,不得已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即表示给付拾包送还者15,000元报酬。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在拾包后十几天的时间内,不是主动以该公文包内物品为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将公文包交给有关部门,而是乘遗失人处于危急的心态,坐等失主的报酬。遗失公文包者出于无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悬赏,所以登报悬赏行为无效。一审判决以第58条第1款第3项为依据,认定悬赏广告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行为无效的主要理由之一。
  这里有一个在案例报告中没有说清的问题。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发布悬赏15,000元广告的是李绍华,而非朱晋华,但却是朱晋华在答辩中称给付15,000元的表示非其真意。李绍华与朱晋华之间就发布方法有没有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没有认定。但无论如何,李绍华和朱晋华都不同意支付报酬,所以关于广告中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对双方都可能存在,这里可以视此答辩理由为两被告共同提出。那么被告在广告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一)关于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二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各种情况中,有一种是真意保留或称心中保留,它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实意思,而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他虽然表示出了愿意给付报酬的意思,但其实心中只是想通过此方法找到拾得人,而非真正想给付报酬。显然,被告的主张属于法学上的真意保留。此种主张能否影响其意思表示的效力?
  其实,且不说即使构成真意保留也不见得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本案被告存不存在真意保留都有疑问。被告发布广告时内心考虑的是什么,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也许被告当时是真心诚意地愿意给拾得人以奖赏,只是后来后悔了。如果是这种情况,显然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并无不一致。所以,被告的主张要成立,首先要对于真意保留进行举证。
  被告也许会争辩说,常识可知,一般人都不愿意自己财产减少,当物品遗失时,都希望被他人主动地、不要求报酬地送还。所以,可以认定他丢包后是为了避免巨额损失,迫于无奈才悬赏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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