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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上)

  如果拾得人意欲占为己有,则不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而构成侵权行为,应赔偿给失主造成的损失。
  第三,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占有,也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法律上对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本身给以一定的保护,而占有又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占有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在我国其实很成问题。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以单纯占有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为前提。参见前注19,史尚宽书,页70。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占有(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381以下),但是我国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甚至还没有看到相关案例的报道。如果单纯占有不受保护,则占有就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这里,本文暂时从我国通常的观点,即占有上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什么是不当得利,在我国存在很多误解。比如本案法院审理中关于构成不当得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人士对本案的评述。后者参见前注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书,页85。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论述,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页569以下。**]
  第四,失主发布悬赏广告,且相对人完成了指定的行为,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
  这几种法律关系之间是什么关系?
  同一事实,同时具备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4种情况:法规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之聚合;请求权竞合。[***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页85以下。**] 上述情况,应属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主张。
  在法律适用中,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相对人可以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由此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此种对立性的思考方法,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技能之一。[***同上,页89以下。**]抗辩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请求权进行。例如,合同债务人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存在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两个法律关系。当原告以违约为理由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时,被告如果抗辩:我们之间还存在侵权关系,而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是不可以主张违约金的,所以,现在原告不能要求我负担违约金。这种理由成立吗?显然不能。这个理由是当对方主张侵权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有效的抗辩理由,但却不是对方主张合同权利时有效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悬赏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同时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都可以选择其一来主张。如果原告以无因管理为理由要求被告给付报酬,被告有充足的理由抗辩,可拒绝给付报酬。但现在原告是以悬赏合同为理由提出给付报酬的要求,那么虽然根据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或无因管理之债,失主没有给付报酬之义务,但这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被告的抗辩必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必须说明悬赏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发生。一审判决以民法通则79条第2款的规定为理由,认为原告应当无偿返还,这是不正确的。
  (二)悬赏广告的内容与社会公德
  本案中,悬赏广告合同是否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效力?前文已经说明,原、被告之间意思表示已经一致(具备了要约和承诺)。现在讨论的是悬赏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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