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行政法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国家依法形势行政权。
五、能源法律属于经济法
虽然国家在管理能源方面使用了行政权力,但这并不能证明能源法律属于行政法,因为行政权力的启动只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宪法第
九条规定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下,也就是全民所有。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对能源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无论未来的物权法怎么创新,怎么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所有权也必须获得充分的保护。[4]
既然存在国家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就必须进行经济管理,能源法律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之一,自然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六、经济法还有很长的路
行政法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问题,经济法解决的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问题。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自然要动用国家权力,这必然要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所以经济法会与行政法产生一定的交叉,但这不能说明行政法可以取代经济法。
既然任何法哲学研究都无法绕过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那么无论是法的经济分析,还是经济的法律解释,都说明了法治社会中,经济与法律的密不可分。只要意思自治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经济活动,就必然会有民法、商法存在的空间;同样,只要国家还承担管理经济的职能,无论是直接的经营,还是间接的调控,就要经济法存在的必要。如果存在一个理想的发展假设,经济法可能会被民商法取代,但也不可能被行政法取代。
经济法是否渐行渐远的命题,我认为不应当是一句话、几篇文章或者一段时期内的实践所能给出答案的,应当由时间来检验,我认为时间或许应当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人类目前还没有看到时间的尽头,所以我不赞成急于否定经济法的论点。经济法能走多远,或许主要应当看市场经济能够走多远,既然经济尚未消失,经济法亦不能退隐。
【参考文献】[1] 经济庭被各级法院取消之后,其职能大多被民庭承担,而不是被行政庭取代,因为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实质上相似之处。
[2] 马润青主编:《政治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