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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渐行渐远?

  国家职能更多的是政治学上的概念,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所应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功能。
  一般说来,国家职能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阶级压迫的职能。这一职能主要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使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第二,社会管理职能。这里社会管理专指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管理。一切国家都是有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职能,只是不同国家社会管理的性质和程度所不同。第三,国家的对外职能。这种职能主要是指防御外来的侵犯和颠覆活动,保证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2]
  我认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承担的职能或许与其本质在某种程度上重合,正如恩格斯在《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所说的:国家无非是一个国家镇压另一个国家的机器。但这并不能否认国家介入市场,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古罗马就有明确禁止垄断的法律;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发现的秦朝《田律》、《工律》等都反映了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之后,暴力与文明“此消彼长”国家除了较少地承担所谓的阶级统治职能之外,更多的承担起社会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包括了经济管理职能一项。所以法律学者一般认为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为此时国家在市场主体管理、市场运行管理等方面充分的履行了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等管理职能。
  所以,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国家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四、国家行政权力与行政法
  国家履行职能就必然会启动有关国家权力。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阐明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以来,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就得到了多数民主国家的承认。
  国家的三权之中,最桀骜不驯的就是行政权,行政权的扩张性已经被人们所关注。时下热议的“权力寻租”也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寻租,因为腐败更多的产生于行政权滥用的情况下。
  如何规范行政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以法治国的前提思想下,大多数国家通过制定行政法来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这也是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和行政法存在的意义,也可以说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限制和防止行政权的无限扩张。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3]行政法的出现只是为了实现宪法所确定“有限政府”的宪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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