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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B股、H股、N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诉讼风险探析

含B股、H股、N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诉讼风险探析


邱永红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一些境外人士对含B股、H股、N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出了质疑,甚至表示不给外资股股东对价,将引发国际集团诉讼。本文试对含B股、H股、N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民事与行政诉讼风险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A+B股、H股、N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含B股、H股、N股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诉讼风险探析
【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完成于2005年9月18日,仅代表本人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一些境外人士对含B股、H股、N股公司(以上、以下简称含外资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出了质疑,甚至表示不给外资股股东对价,将引发国际集团诉讼。例如,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国研究部主管陈昌华多次公开表示,含H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不给H股股东补偿可能会引起国际集体诉讼。安邦资讯分析师则撰文提出,股改中把H股和B股股东排除在外的政策设计,正在埋下一个不知后果的陷阱,可能会导致香港和美国投资者大规模的集团诉讼,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股改的失败。为此,我们对含外资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诉讼风险[①]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境外有关含B股、H股、N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诉讼风险的主要观点
  (一)主要观点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后,一些境外人士对含B股、H股、N股公司(以下简称含外资股公司)的股改提出了质疑,甚至表示不给B股、H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将引发国际集团诉讼。
  概而言之,境外人士有关含B股、H股、N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诉讼风险的主要观点如下:
  1、含外资股公司在股改时应给B股、H股、N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否则将会引发侵犯B股、H股股东平等权的诉讼
  境外人士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同类股东之间具有平等权,上市公司应公平对待股东。含外资股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B股、H股等外资流通股股东也应与A股股东一样,获得补偿(对价安排),否则,将会引发侵犯B股、H股股东平等权的诉讼。
  2、含外资股公司在股改时应给予B股、H股、N股股东表决权,否则将会引发侵犯B股、H股股东表决权的诉讼
  境外人士提出,含外资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无论采取送股还是发行认股权证等方式支付对价,都会扩大A股流通股东权益比例,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经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通过,而非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否则,将会引发侵犯B股、H股股东表决权的诉讼。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我们认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事实来看,上述境外人士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含外资股公司在股改时不应给B股、H股、N股、N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
  (1)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不涉及上市公司,不向B股、H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原则(同股同权是指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应享受平等待遇)。
  (2)含外资股公司在当初发行和上市时,从未对B股、H股流通股股东做出过A股非流通股份暂不上市的承诺,所以,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其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流通,并未构成对B股、H股股东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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