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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

  第八部分 对相关规则的违反(第114段至第142段)
  一、以对人民自决权原则的违反
  (一)“不容许通过战争取得领土”的习惯规则
  对于“不容许通过战争取得领土”这一习惯规则,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均有所提及。且安全理事会1967年第242(1967)号决议在回顾该规则后,申明如下:
  “为履行宪章原则,应实施下列两项原则:(1)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之领土;(2)终止一切交战地位之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之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胁及武力行为之权利。”
  (二)以对人民自决权原则的违反
  法院注意到,按照以色列政府确定的建墙路线,大约80%的生活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的定居者被划入“封闭区”。自1977年以来,以色列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定,实行了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建立定居点的政策并制订了种种做法。据此,安全理事会认为,这种政策和做法“没有法律效力”,是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的“悍然违反”。
  法院的结论是,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建立以色列定居点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尽管以色列声称建墙并不等于吞并,以及墙是临时性的,但是人们仍担心墙的路线会预先确定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将来的边界。法院认为,建造墙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一种完全可能成为永久性的“既成事实”,相当于事实上的吞并。
  根据秘书长报告,计划的建墙路线将把西岸16%以上的领土包括在绿线和墙之间的地区内。而生活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约80%的定居者居住在这个地区。此外,另外约160,000名巴勒斯坦人将居住在几乎完全封闭的社区中。建造墙还可能进一步改变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的人口组成,因为这会促使巴勒斯坦人离开某些地区。
  因此,以色列建墙及所采取的措施严重妨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
  二、建墙产生的人道法及人权法有关条款的问题
  (一)《1907年海牙章程》与《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相关规定
  《1907年海牙章程》第三编规定占领者有义务“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且……应尊重该国现行的法律”。私有财产必须受到“尊重”并且“不得没收”。《日内瓦第四公约》也区分了占领军事行动中适用的条款和整个占领期间适用的条款。
  根据这些条款,对占领方规定的义务及对被占领地人民所赋予的保护主要有:
  (1)公约所赋予在占领地内之被保护人之各项利益,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禁止将被保护人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及驱往占领国之领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领或未被占领之国家之领土,……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
  (3)占领国不得破坏动产或不动产,但为军事行动所绝对必要者则为例外。
  …………
  (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克减权问题及自由出入神圣处所及宗教建筑物或场址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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