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1967年以来,以色列在这些领土上采取了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城地位的若干措施。安全理事会在1971年第298(1971)号决议中明确申明:
“以色列所采变更耶路撒冷市地位的一切立法与行政行动……均一概完全无效,且不能变更此种地位”。
法院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以色列在1967年同约旦的武装冲突中占领的绿线和委任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原东部边界线之间的领土,是被占领土,以色列在这些领土的地位是占领国。以后在这些领土上发生的事件丝毫没有改变这种情势。
第六部分 对该墙的描述(第79段至第85段)
秘书长报告中叙述以色列建造或计划建造的工程,法院依据这一报告对其进行描述。
一、修建过程及物理特征
以内阁于2002年4月通过建造这些工程的决定,目的是在西岸三个地区筑成长达80公里的所谓“安全围栏”。截至2004年1月25日,大约190公里的工程已经完工,覆盖A阶段和B阶段的大部分。C阶段的进一步工程在西岸中部若干地区和耶路撒冷已经开始。计划在西岸南部建造的D阶段尚未开始。已经计划或完成的工程已经形成或将形成一个下述形式的综合体,主要包括:
(1)安装有电子传感器的围栏;
(2)一条坑壕(深达4米);
(3)一条双车道沥青巡逻路;
(4)一条与围栏平行的追踪路(一条平滑的沙路以探测脚印);
(5)标明综合体周边范围的六圈带刺铁丝。
综合体宽度为50至70米,有些地方甚至宽达100米。
二、墙路线的偏离及后果
根据秘书长报告,在最北部已完工或正在建筑的墙基本上不偏离绿线,但大部分在被占领领土内。在若干地方,工程为了纳入定居者偏离绿线超过7.5公里,同时也圈入了巴勒斯坦居民区。而在其他地方,计划路线将向东偏离多达22公里。在耶路撒冷,现有的工程和已计划的路线远在绿线之外,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超出以色列划定的耶路撒冷市东部边界。
根据该报告,大约975平方公里,即整个西岸的16.6%将处于绿线和墙之间,据说这一地区是237,000巴勒斯坦人的家园。如果整个墙按计划完成,另有160,000巴勒斯坦人将生活在几乎被完全包围的社区。按照计划路线,将近有320,000以色列定居者(其中178,000在东耶路撒冷)将生活在绿线和墙之间的地区。
三、相关制度的确立
法院最后指出,在建筑墙的同时还建立了新的行政制度。例如2003年10月,以色列国防军发布命令,将西岸位于绿线和墙之间的地区定为“封闭区”,并确立了进出封闭区的严格的制度。
第七部分 国际法相关规则与原则(第86段至第113段)
一、《联合国宪章》及人民自决权利原则
法院首先回顾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的关于使用武力的原则,并回顾了1970年大会通过的第2625(XXV)号决议,其中强调“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取得的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尼加拉瓜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书中指出,纳入《宪章》的使用武力原则反映了习惯国际法; 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取得的领土不合法的推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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