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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

  此外,有的观点认为,因为这种意见不会起任何实际作用,法院应拒绝发表意见。还有人认为,大会不需要法院的咨询意见,因为大会已经宣布建墙是非法的,并已确定其法律后果,而且大会从未明确表示它打算如何使用法院的咨询意见。
  对此,法院认为,咨询意见的目的是向提出请求的机构提供它们在行动中必需的法律工具。至于“大会在履行职能时是否需要咨询意见,不应由法院自己决定。大会自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一项咨询意见的用途”。
  三、认为墙的目的是阻止对以色列及其居民犯下的暴力行为,而巴勒斯坦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以色列援引了任何人都不能获益于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原则(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sua injuria propria),认为诚意和“清白”原则(clean hands)是法院应拒绝大会请求的一个充分理由。
  法院认为这个理由是牵强附会的。因为是大会请求提出咨询意见,且这项意见是向大会,而不是向任何具体国家或实体提出。
  法院认定,它具有提出咨询意见的管辖权,且没有充分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部分 问题的范围(第66段至第69段)
  首先,词语的选择。法院认为“墙”(“wall”)是一个综合的建筑物,其他不论是以色列使用的“fence”一词,还是秘书长使用的“barrier”一词,从实物意义来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因此法院决定采用大会使用的用语。
  其次,讨论范围的界定。法院指出,大会的请求涉及“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区在内的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建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再次,论证的顺序。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建墙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因此,法院将先做出这裁定,然后再论及建墙的后果。为此,法院将首先扼要分析该领土的地位,接着叙述领土上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程。然后,在设法裁定其是否违法之前,先说明适用的法律。
  第五部分 历史背景(第70段至第78段)
  一、巴勒斯坦过去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在一战末,国际联盟委托联合王国对巴勒斯坦进行委任统治。巴勒斯坦委任统治区的边界是通过各种文书确定的,特别是英国1922年备忘录和1928年的一项英国-外约旦条约确定了东部边界。
  二、1947年,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未来治理问题的第181(II)号决议,提出“分治计划”,但因随后在以色列和一些阿拉伯国家之间爆发的武装冲突,“分治计划”未得到执行。
  在联合国调停下,1949年以色列同约旦签署了一项协定,确定了以色列部队和阿拉伯部队之间的停战分界线(后常称为“绿线”,因为在地图上用绿色标出,下称“绿线”),并规定“双方的任何军事或准军事部队人员……都不得为任何目的超过或跨越停战分界线……”。
  三、在1967年的武装冲突中,以色列部队占领了曾是英国委任统治下的巴勒斯坦的所有领土(包括绿线以东被称为西岸的领土)。随后,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第242(1967)号决议,其中强调不容许通过战争获取领土,并呼吁“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之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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