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
马福威
【摘要】[按]:国际法院在2004年7月9日就“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的法律后果”发表了咨询意见,对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墙的违法性,以应采取的承担国家责任的行动,以及国际社会负有的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
现将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择要编译如下,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法院 隔离墙 咨询意见
【全文】
第一部分 案件过程回顾(第1段至第12段)
2003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通过第ES-10/14号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请求国际法院按照《法院规约》第65条,就以下问题紧急发表咨询意见:
考虑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包括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有关决议,如秘书长报告所述,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及周围地带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建墙,有何法律后果?
法院随后做出两项程序性决定:
(1)法院根据《规约》第66条的规定,决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可就该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2)法院又根据《法院规则》第105条,决定在2004年2月举行公开听证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不论是否提出书面陈述,都可在公开听证会上做出口头陈述和评论。
在上述决定中,法院决定巴勒斯坦以及定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也可提出书面陈述并参加听证会。
共有44个联合国会员国及巴勒斯坦、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欧洲联盟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12个国家及巴勒斯坦、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代表出庭发表了意见。
第二部分 管辖权问题(第13段至第42段)
一、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条件
法院首先提及其依据《规约》第65条第1款所具有的资格,据此“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根据此款及法院的相关解释,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1)由适当的机关提出;(2)除大会及安理会之外,所针对的问题产生于请求机关的活动范畴;(3)针对的是“法律问题”。
二、本案管辖权异议及评析
(一)以色列认为,既然安理会积极处理中东包括巴勒斯坦问题,大会就超越了《宪章》规定的权限,因为根据《宪章》第12条第1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法院认为,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议题根据《宪章》属于大会的权限。尽管有第12条对大会的限制,但是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本身并不是大会“对于(一项)争端或情势”提出建议。
(二)另有异议认为,大会通过第ES-10/14号决议就是未遵照第12条行事的越权行为。对此,法院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