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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

  根据《CEPA补充协议》,内地将在证券等领域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允许香港证监会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中的规定
  按照CEPA有关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区于2005年6月启动了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20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在香港召开,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7]《<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是在2003年签署的CEPA和2004年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的成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和香港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也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各项市场开放措施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CEPA框架下内地、香港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具体内容
  1、设立香港交易所北京代表处
  2003年11月17日下午,香港交易所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为其在京设立的代表处举行了揭牌仪式,国务委员唐家璇出席仪式并为香港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揭牌。
  香港交易所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所于2000年合组而成,为在香港上市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并在确保香港股票市场公平有序运作、审慎管理风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北京代表处是该所在内地设立的首家代表机构,这是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密切香港交易所与内地监管部门的联系、合作与协调、便利内地拟在港上市企业与香港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发挥积极作用。[28]
  2、允许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内地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证监会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3、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规定,内地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4、对证券从业资格的互认及监管合作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的承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经协商,于2003年12月3日就如何落实承诺的具体安排达成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
  (1)对证券从业资格的互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上述《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香港专业人员只要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即可获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29]通过该途径取得从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如持有香港负责人员牌照,中国证监会将认可其作为内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历要求,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将等同取得内地一般的从业资格。基于对等原则,内地专业人员也可通过简化途径获得香港行业资格。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拥有内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香港证监会将视其符合香港负责人员的行业资格,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视其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上述香港专业人员,是指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专业人员,是指拥有有效的内地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所有准备经上述途径取得资格的人员,应按内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申请。其所取得的从业或行业资格,仍须受两地资格对照的限制。
  2004年3月20日,第一次香港专业人员内地证券法规考试在深圳举行,标志着内地香港互认证券从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30]此后,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香港专业人员申请内地证券从业资格的程序》的规定,对通过上述考试的香港专业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于2004年 5 月 19 日和7 月 28 日分两批公布了获得内地证券从业资格的68人的名单。
  (2)监管合作与协调
  ①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两地证监会定期通报经过上述互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名单的变更,以方便双方对有关人员的管理。由于名单并不涉及敏感资料,香港证监会可直接与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进行交换资料。此外,两地证监会定期通报经上述互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所涉及的违规个案,如有需要,也可就个别个案即时作出通报。但由于违规个案(特别是正在处理的个案)涉及敏感资料,有关通报只可在两地证监会之间进行。
  ②定期召开会议
  两地证监会目前已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举行定期会议,有关经上述互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的监管及通报重大违规个案,可加入该会议议程,以便定期检讨有关安排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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