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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

  6、其它方式
  (1)公司信息发布在各市场间的协调
  某些信息如预期可能对在内地及香港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市场活动或价格有实质性的影响,各方将努力确保此类信息迅速、同时向所有内地和香港市场的股东及公众披露。各方将就适当的信息发布机制达成协议,以便协调与发布公司公告、股东通告有关的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相互之间就此事保持密切的联络。
  (2)收购及合并的合作处理
  各方将合作处理同时影响内地及香港市场的有关收购及合并的事宜。如一个市场的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根据有关法规采取行动,而此举可能涉及另一市场的一方的监管职能,则前者将尽一切可能设法通知该有关一方并协调彼此的行动。
  (3)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
  各方将合作监管在内地及香港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投资顾问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及评估师等。如一个市场的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根据有关法规干预上述证券商、投资顾问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而此举可能涉及另一市场的一方的监管职能,则前者将尽一切可能设法通知该有关一方并协调彼此的行动。
  (4)签署换文
  签署换文也是内地、香港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例如,在取得国务院的批准后,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 年1 0 月1 4 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将于创业板上市的内地公司的监管合作事宜签署换文,换文重新确认双方在1993年6月19日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条文,并就创业板制定新的合作安排。当中包括在监督、检查及调查方面互相合作,以进一步执行对创业板的监管。
  (5)统一证券词汇
  为了便于各方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各方同意协力统一证券词汇。为此,香港证监会于1999年出版了《英汉证券期货及财务用语汇编》,并于2003年4月经修订后再版。《英汉证券期货及财务用语汇编》收录了逾13,800个英文业内词汇在大中华地区的常用对照译法,即每一个证券英文词汇分为内地香港共同译法、内地常用译法、香港常用译法、台湾常用译法。该《汇编》的初版广受证券业界的英语及汉语使用者欢迎,极大地促进了两岸三地证券词汇的统一。
  (6)人员培训和交流
  近年来,内地、香港不断通过人员培训和交流,促进互相磋商和合作。在2003年内,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互相选派3 名职员前往对方工作。同时,为了加深行政人员对中国政治制度及政府结构的认识,以及与中国的监管机构建立联系,香港证监会与多个公共机构〔包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旅游协会及香港贸易发展局〕于1997年合办一项名为“香港公共机构行政人员北京课程”的培训课程。年度内共有6位香港证监会职员参加了该项由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安排的2周培训课程。除了“香港公共机构行政人员北京课程”外,香港证监会亦为初中级专业职级人员在深圳举办为期3天的培训课程,在1997年一年内,共有33位行政人员参加该项培训课程。此外,在1997年里,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共同为中国的证券监管人员举办第6届培训计划。该计划由香港证券培训赞助基金赞助,共有12位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人员参加。[23]
  三、CEPA框架下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24]
  (一)CEPA及其附件等文件中有关内地、香港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规定
  1、CEPA中的规定
  CEPA第十三条规定,双方将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其中措施之一是双方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这就为内地香港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CEPA第十三条第五款还提出了在新形势下两地证券监管合作中内地证监机构的任务,即应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它企业到香港上市。
  2、附件4中的规定
  2003年9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六个附件。其中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内地对香港开放证券业的承诺: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简化香港专业人员[25]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26]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的规定
  2004年8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京召开。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2004年10月27日,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香港再次召开会议。内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工业贸易署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安民副部长与唐英年司长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这次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是8月27日签署的《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的正式法律文本,它具体描述了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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