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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

  (3)《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6月10日颁发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明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和条款。
  通过以上文件,两地法律方面存有差距的约200个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8](二)会计方面
  众所周知,内地香港的会计制度在编制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成为了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又一重大障碍。为了扫除这一障碍,内地方面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1、为了满足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香港上市的需要,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从外币业务、坏账准备、存货、长期合同工程、非常项目、长期投资、递延税项、借款费用资本化、股东权益、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等十一个方面对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例如,关于股东权益方面,为使香港的会计报表阅读者易于理解,在香港公告的财务报告中,应将属于股东权益的各项目分为三个项目:第一为股本;第二为资本公积;第三为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三个项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当详细说明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及增减变动情况。
  2、1993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9]规定试点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可以对长期投资、外币折算、短期投资、销货退回、开办费等五项项目按该《调整意见》进行调整。例如,在外币折算项目上,《调整意见》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中的规定“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转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账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收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修改为“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而对财务情况有重大实质性的影响时,应将其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但不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3、1993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规定:(1)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2)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经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出具查账报告。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其工作机构应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的会计师事务所。(3)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直接委托香港会计师进行查账,查账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支付。
  (三)上市方式、交易、托管方面
  关于上市方式问题,1993年4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香港等)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此外,经过内地、香港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同意包括青岛啤酒在内的首批九家内地企业直接到香港发行H股和上市。
  关于交易、托管问题,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的转让,按其上市地的法律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可将香港的H股股东的名册存放于香港并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并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制作H股股东的名册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3)股份有限公司H种股票的受益权拥有人可让其股份依照H股股东的名册的存放地法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在此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关于股票记名办法的规定可不适用于公司H种股票。(4)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东的名册的更正需作裁定时,由其存放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
  与此同时,为促使内地企业早日在香港上市,香港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协调措施。例如,鉴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的股份可在不同证券巿场买卖的情况,以及并非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中国法律制度与香港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香港联交所在其《上市规则》增加了第十九A章,该章专门载列了附加规定、修订及豁免,以使中国内地发行人可获准并维持其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巿。[10]
  通过上述两地多方面的措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会计、上市方式、交易、登记托管等问题基本得以解决。1993年6月29日,青岛啤酒首次在港发布招股说明书,7月15日在联交所挂牌。紧随其后,上海石化、广州造船、北人机器在香港成功发行上市。
  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内地4支H股相继发行、上市,基本行情看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因此,内地、香港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合作与协调,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与对策。
  (一)当地法律的遵守
  青岛啤酒等四家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以后,香港证监会检控国内个别在港机构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公司违反了香港有关证券法例的规定,并对此做出了罚款处分。这一事件影响了中资机构在海外的声誉,进而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遵守当地法规管理的通知》,[11]《通知》规定,已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应严格遵守上市所在地的有关法规;此外,各地正在准备申请到海外上市的企业,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拟上市所在地的有关法规,并作为今后审批到海外上市的一个条例,促进上市公司遵守当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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