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的自然演进是一种冲突与暗合的此消彼长。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人治”,排斥“德治”,但其强调的伦理与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构成要素。伦理与理性使得法律在进入社会发展之中,通常会是社会力量有步骤、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变革。“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裁决、执法和订立契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33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社会,与以平等为基础的法治社会格格不入。但中国法律传统观念强调秩序的价值取向。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变革对社会的冲击是很明显的,但在伦理与理性的带领下,这种变革就是被置于自然演进的过程中,其加之于社会的动荡是微乎其微的。“法律秩序要是一种社会变迁的工具。”34自然演进的法制现代化是对秩序的保障,也是遵循秩序、井井有条的社会变革的结果,“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社会上终于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以取得进步。”35中国古代社会必然践踏人权,其所谓的“君为轻,民为重”本质上就是一种愚民政策,但这种“民本位”的倾向也是建构和谐社会、发展市民阶层的力量源泉。“以人为本”也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36法律是正义的维护者,法制的稳定、自然演进带来的是人们对于正义持久坚定的信念。
“正在成长的一代法律家,很可能还有其后各时代的法律家将面临法律生活前所未有的国际化的局面。”37西方法律发展的近代史异常发达,在法制现代化的征途中率先引领时代潮流。西方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成果。这无疑是全世界的财富,当然也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所用。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等同于法的西化,决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一文不值,统统应该改造成符合西方法治传统的价值体系。“每个国家都有其确定的社会组织系统以及法律文化体系,它存在于本民族社会核心环境与社会交往中,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道路和方式。”38我们坚持认为,现代社会的制度基础才是客观必然,才能继续延伸。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同样是立足于文化传统的。
中国法制现代化可能有着众多的西方法律元素,但这并不是全部。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化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灵魂,一个社会法律的变迁当然要立足于原有的基础,这是本文一直强调的。内因决定发展进程,并且内因决定了外因作为条件发挥作用的程度。
四.结论
法制现代化是由社会力量逐步积聚而渐渐成型的,排斥将法律移植作为法制现代化的路径。政治国家的权力成为法制现代化首先要予以规范制约的对象。坚持法制现代化同样能够反作用于市民社会。“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39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发展必然给市民社会注入无尽的活力和自由。
“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40由惯行到习惯,由习惯到成文规范,由规范到观念层面,法律就是一个不断自然进化的过程,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
在中国的法制近代化过程中,“中华法系的尊严受一巨大打击。”41如今,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传统观念、文化环境、历史惯性同样遭受着不小的冲击。但坚持消极、自然演进仍然是我们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路径。“西方法律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导致了中西两种不同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剧烈的冲突。这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因为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化条件下生成出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态,”42所以,我们不能断然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而坚决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
吉尔兹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认识。43而穗积陈重曾指出,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这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44这两者间令人不解的巨大反差让承载着千年历史文化的中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总感到有些若有所失。但这种若有所失也仅仅是一种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后果。
我们坚持认为的是,法制现代化是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的自然历史过程。固然,我们现在的法制现代化已经进入了一个自觉的对法律国际性的反省的时代,45并且,我们对于外国法律的借鉴是中国的自觉选择。46但法制现代化的最终成功运转始终基于本国历史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所以,我们选择消极、自然演进的方法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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