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促进了中国中华法系的文明,以礼为指导思想的法律的开明性在与以王法作为惩罚工具,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由表及里,以理服人。我们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这种政治的道德化建立在一种久远的家、国不分的传统之上.它造成一种家与国、道德与法律、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混然不分的特殊格局。《大学》里面“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连续式可以很好地用来表明这种状态。24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力量的发展就是国家的发展,两者是相一致的,相互促进。消极中促进积极,充满活力。法制现代化的消极演进道路同样生机勃勃。
三.法制现代化的自然演进之路
(一)概念的廓清
法制现代化的自然演进,简而言之,就是让社会生活自然会演化出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设施、运行模式,使得法律与历史和现实实现完美融合。自然演进与消极演进的关系十分简单,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法制的自然演进当然重在强调社会发展对于法制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本国历史和逻辑的两条发展的轨迹对于自身法制现代化的决定性意义。法制的消极演进当然重在排斥,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从否定的角度入手,批判法律移植,进而支持本土化的发展方式。
社会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同样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的内在特质25要求法律移植必然从本国现实的法律语境出发。从历史考察出发,继而进入经济、政治、战争、地理等视角来预测分析本国法律移植过程中成功的可能性、可行性、必要性等问题。
(二)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中国法制现代化遵循着自然历史的演进过程,能够得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26清末修律后,移植模仿大量西方的法律传统已经从多个方面显现出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不管是什么样的历史,人类固然可以描摹,但再多的法律派别也无法完全解释历史的的意义、意图、方向、相关性、分期问题。因为,法律哲学派别的涌现和冲突的历史本身就是法律传统历史的一部分,它们并不解释历史,而是历史解释它们。27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究竟何去何从,这终究还是历史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注定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与自然界的发展一样,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这也是马克思从自然与社会表层相异之处所洞悉的内在相似之处。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因果性,而历史的因果性极其复杂,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由人们稳定的思维方式和感情意志倾向所构成的“人态”,偶然的一个事件甚至一个人物都可能改变时代的预定方向。28必然性与偶然性共同构成了社会规律发展轨迹的两个重要范畴。其逻辑结果同样也验证了法制发展的自然性、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中国自清末变法修律起,以中华法系的解体为标志,开创了法制现代化之路。中华法系内涵的精神原则成为这一过程的基点,立足于这一基点,各种由社会环境内化而成的原则成为法制的基本组成部分。由于社会内在的需求,传统法制中与现代社会价值相冲突的制度被一一剔除,而先进的制度在社会中逐渐实行,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成为社会的指导原则。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有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存在的发展才能生成法制发展的内在基础和外部环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监督者、遵守者。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以制宪权为核心,建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作出符合人民利益的选择。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是一种效益关系。理解中国法制的自然演进必然要廓清法律传统与现实法律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关系,做到演进中的延续。在法制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中,社会力量将以伦理、等级、专制、家族主义为特点的传统法制转化成符合现实需要的规范,融合当今社会价值。法律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价值之间并不是截然割裂的,而是相联系、相渗透的,从而构成法的价值体系。29中国传统法律中多元的价值取向在自然演进的过程中塑造了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但其内在力量指向是一元的,那就是法制现代化这一最终目标。价值就是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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