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探寻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径

  梁治平认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强调“同情的理解”,7其本质上是面对积淀深厚的中国法文化的一种无可奈何。
  苏力根据吉尔兹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判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着重号为笔者所加)。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特点是保持稳定,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8
  这三种观点均可被称为所谓的法治保守主义,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径选择上,强调道德传统的重要性和对本土资源的挖掘。他们都排斥法律移植,甚至对于引进他国的法律内容、技术持一种相当程度的反感,这也是笔者深刻认同的。
  法制现代化语境中的消极演进并不意味着无力,而是以一种科学的精神(1)批判那种先移植法律,后进行机理调适的“盲进”;(2)直接否定揠苗助长式的盲目移植别国法律(包括司法移植)。法制现代化的消极演进注重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对国家强行改造社会的否定,对市民社会发展壮大的强烈认同。坚持消极演进的内在根据是十分充足的:
  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在历史中的巨大差异,虽然中国秉着很大意义上的法律移植信念,但正因为如此,法治的难度在中国是显而易见的。在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中,许多人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者们也越来越意识到法治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之间的关系——法律能否脱离自己本民族的固有文化被完全移植已经越来越受到来自学界、民众的双重质疑。
  的确,这个时代,没有任何事物可以让中国人感到神圣,也没有任何事物可以让中国人感到敬畏。这是一个嘲笑的时代,嘲笑什么并不重要,反正必须嘲笑;这是一个解构的时代,解构什么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解构。9于是,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10 这些都是历史与现实的强烈碰撞。用一种外力强行建构现代法制社会,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消极地面对中国社会的法律传统,是一种理性的态度。因为法律文化的消极演进必然以一种强大的力量铲除法律移植留下的“人化”印记。
  家族观念的超强化和夫权、父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是重伦理,轻是非。法律,道德,伦理共同维持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纲常名教。11从更久远的时间概念上看,法律的起源在中国是“兵”与“礼”,而礼对于中国法律的重要性是别的渊源无法企及的。政治的早熟是礼在阶级社会中发展的起点;以刑护礼是礼治的存在基础;加之有教化来弘扬礼,礼无疑是最令人满意的意识形态。12法律移植的文化历史根源显然是不存在或者是稀薄的。这同样从反面证实了法制消极演进的必要性。
  从周公“制礼作乐”,到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有唐朝的“纳礼入律”,中国对于礼的情节“过于浓厚”导致了在中国法制建设中难以灌输新的思想理念,更不用说这种理念还是在热烈讨论的不确定中。但是当代法制现代化又是如此的急迫,这之间产生的强烈冲撞就是迟迟没有启动的法律全面移植的内在原因。
  有学者认为,日本一直是一个成功移植法律的国家,在世界上很难在什么地方找到另一个自主的民族如此成功地有计划地摄取外国的文明。13中国同日本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也可以走日本这条移植法律的成功之路。殊不知,日本从来没有中断过对世界其它先进文化的学习历程,也从来没有丢掉过那些或许是本民族历史传统中,或许是更早期学习得来的、通过积淀在自己文化深层次的东西。14更为重要的是,日本仅仅将摄取外国的文明作为一种手段,作为自身文明发展进化的手段。对境外法律文化的摄取就是手段,其结果就是促进自身法律制度的发展,并用这种跨越式的发展道路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日本移植中国的唐律,移植大陆法系的民法,移植英美法系的商事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于社会的发展需要推动了相关的法律存在环境的变更,再由于这种环境的变化自然而然促成相关制度的沿革或是跨越。
  再来看中国的情况,中国法制不仅需要通过消极演进的路径来实现现代化,而且,就连法律移植这样的一种手段,在某种意义上也难以运用。这就说明,中国法制现代化消极演进的道路不但与日本这样的国家存在着机理上的共通,并且,消极自然演进的需求是极为强烈的,是无法回避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