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提出消极演进这一概念,首先从反面来支持我们试图证明的,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完全可以通过本国社会力量加功于中国法制建设而逐渐成型的。也许这种以退为进,由破而立的理论走向能够直面相对立的理论挑战。
(二)从经济全球化语境中透析法制现代化的消极演进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但这无论如何也难以得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然依托于法律移植,相反,我们从理论上足以证明消极演进是历史的选择。
诚然,经济全球化导致了法律的全球化(或称法律的趋同化),引发全球范围的法律改革。这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了法律移植理论的切入点,这也是我们并不否认的现实。所以,法律的全球化既给各国法制的发展带来强大的动力,也使其面临法制发展道路的战略选择问题:是借鉴、移植外来法制中科学、合理的因素,还是固守本国传统的法制因素并从中吸取本土资源?
中华法系严酷与温情之间的震荡直接缘于中国礼治的兴衰。4其不同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是以道德为基础的,道德体系一旦出现漏洞,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束之高阁。”5道德才是人们心中无形的法律(乃至于超越法律的羁绊),是一切是非的标准。而在如今迅猛发展的社会需要的却是高效便捷的法律体制,中国当代社会在这样的转型时期难免有些力不从心——中国的历史是在太长太纷繁,拖着这样的历史究竟是财富还是负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全球化的脚步是永远不会给我们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去遐想的。大量的国际惯例不算,要想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移植看来是在所难免,可在此期间我们需要承受的阵痛是难以想象的——我们认为这种阵痛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坚持,国际惯例在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之下不存在移植的问题。法律移植固然具有合理性,本文也无意否认。但这种合理性并不是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路径的合理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世界文化的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文化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统一的,虽然这种统一中会有个别国家、民族的跨越式发展,但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是局限于整个世界文化发展的水平之内的,无法超越其最高成就。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处在整个世界法制发展的统一的自然历史过程中,它固然可以通过法律移植的手段进行跨越式的发展,但归根结底仍然受到历史发展的制约。
所以,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在我们看来是一种现象上的合理,其本质的合理性人就在于中国法律对于现代化的内在需求。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加入大量的国际条约,入世后更是进行大量的法律清理,以适应国际惯例,这本身就是一个中国社会、中国法律的内在欲求,这才是内因,而外来国际惯例的冲击仅仅是外因,坚持马克思主义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原理也必然得出法制现代化自然历史性。
我们排斥法律移植,是排斥将法律移植作为法制现代化的路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移植与法制消极演进不存在契合之处。明确了这样的立场和角度,我们才能进行深入的讨论。也就是说,我们要讨论为什么在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中,我们要去借鉴,甚至就是所谓去移植,去直接抄袭别国的法律?这样的现象能不能成为法律移植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路径的依据?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剧烈变迁,传统的东西很难进行相当大幅度的改变,但科学技术对于法律的影响是空前巨大的。科学技术本身就是社会力量发展的产物,所以社会的需求推动科学的发展,科学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也当然地会作用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要发展,要跟上甚至超过国际社会发展的水平,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把法律移植作为一种暂时与国际接轨的手段,从立法和司法上做到所谓的与时俱进。但这里的法律移植仅仅是从手段意义上来讲的,从法制现代化的路径来看这个问题,应该认识到,手段仅仅服务的工具,我们要做到的是通过法律的落实,在技术领域开创出新的空间,促进社会发展,进而带动全新一轮的法制活动,而这一轮法制活动才是从社会内部力量的发展直接促成的,才是实现法制现代化所必须经过的步骤,也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路径。
(三)法制现代化消极演进的理论支持
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的特质是礼教型的,它不可能胎生出法治来,同时,相沿成习的文化传统也是极难改变的,因此,应当渐进变革。很明显,他对中国礼教文化具有较强的情感倾向。6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中国文化的礼教型特点而断然否认中国社会法治生成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与西方法治精神的暗合,所以,不用外部力量,让它自由发展,不会与法治越来越远。下文也有所论述。)但是,梁漱溟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强烈情感而倡导中国法制现代化渐进、稳妥的演进,的确是本文的理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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