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与经济风向开始转向,反垄断法成为美国企业不能抵抗欧洲与日本经济的“替罪羊羔”的同时,最高法院对反垄断法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传统判决对水平协议以及在某一领域的试图垄断行为一直奉行打压政策。但以Sharp案为代表的几起案件扫清了对垂直限制实施合理原则的障碍,对有利于形成和支持水平卡特尔的经营方式不再过问。法院强调用“合理测试”方法来审查被告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一旦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就被当作合理的,因此也就是合法的。所有的能够有助于提升效率的因素,如市场份额、供需弹性、潜在竞争者的入场、企业的大小、可能的技术突破与标准更新等,都进入了法院的视野,许许多多原本被认为本身违法的行为与状态都成为现实经济生活必须接受的事实。在Matushita案中,最高法院质疑掠夺性定价的非法性,认为超低价格不能持久因而不会对经济造成危害,要求下级法院对缺乏经济合理性(即被认为没有经济效率)的案件一律予以否决。在举证责任方面,自1977年开始法院对原告的要求就变得极为严厉,要求原告提供受到反垄断伤害的证据,一再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
与反垄断法力度减弱、适用范围萎缩相呼应,私人垄断进一步发展,社会公共福利增长缓慢,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里根时期,席卷全美的合并浪潮,直接导致了竞争减少、垄断加强的恶果。合并也没有为企业带来多少效率,反而导致了严重的消化不良,如LTV与其他钢铁公司的合并,并没有使之摆脱困境,相反,在合并不久,LTV就向法院申请破产。另有合并后出现的巨型公司因本身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不思进取,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放任自由的中心概念是造就了一种国家无所作为的美德,形成了一种保护伞,使经济组织在其庇护下能够繁荣发展。强大者凭借优势控制弱小者。在经济学的众多分支中,这个学说最荒谬的后果就是使得个人自治获得荣耀,同时让国家扮演使大量的个人屈从于商业企业的角色。它一旦被实施,就难以被驱除,并不断地加剧贫富分化和背离平等原则。”[7]“生产上取得的建设性成就与其在分配上的记录并不相称。经济制度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组织生产和提高资本积累而不关心分配平等结果使美国出现了很高的贫困人口比率,贫富之间的鸿沟变得大得惊人。”富人更富,穷人更穷。整个80年代,富人的财产在绝对数量与相对数量上都在增长。1976年,1%的最富的人拥有国家财富的18%,到1989年上升为36%。1992年最贫穷家庭的数量上升到11%。[8]“加强政府干预”的呼声重新响起。
无论是过分强调公共权力,还是过于坚持个体自由,都是反垄断执行上的极端表现。老布什上台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形势的好转,法院与行政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反垄断法不断进行调整。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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