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自由的宽容和对政府权力的抑制
反垄断法一直与政治和经济事件交织纠缠在一起。大萧条时期及其后的30、40年代,政府为克服危机、医治“过分”竞争的不良后果,努力促进私人企业间的合作与整合。二战后美国经济的一枝独秀,使政府放心大胆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严惩反竞争行为。国家的监控领域与调控力度不断扩大,对垄断力量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作用,成功地阻止了生产行业的高度集中,使制造业近一半部门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上世纪70年代前没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时,也限制与削弱了石油、生铝、卷烟等部门的垄断势力。司法部高达38—100%的反垄断胜诉率既直接制约了垄断行为,也对大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政府权力的极度扩张,公共权力的不断膨胀与活动范围的大幅扩展,实质上是大政府的显露:
首先,它加深了与被监控大企业的矛盾,引起了手握经济实权的垄断资本家的强烈反弹。
其次,面对欧洲与日本的经济崛起,美国公司在许多领域力不从心,难以接招,常常陷于被动。一些经济学家对美国公司能否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忧心忡忡。民众对外国公司打入美国市场的担忧取代了几十年来对国内垄断力量的恐惧。“原本指望用来创造更多竞争方式的工具(指反垄断法),却已反过来剥夺了商业的效率。”[3]反垄断法的实施过当被当作是导致美国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由于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美国在规模、实力上难以与国际上一些知名企业相抗衡,致使在国际竞争中优势尽丧,处处被动挨打。“高通货膨胀与国内失业人数剧增、石油危机和日本与德国产品大举进入美国市场,使提高美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力变得严峻起来,很多情况都类似于大萧条时期。”[4]大企业要求放宽反垄断法的执行,特别是放松对合并的控制,让企业“长大”,形成规模优势,击退外国公司对美国本土的“进攻”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再次,庞大的执行机构也使政府的工作绩效下降,加上政府机构寻求自身利益以及利益集团对反垄断法的运用与滥用,反思与检讨反垄断法的思潮在企业界、经济界与政治家中流行开来。许多人认为,过多的政府干预,严厉的反垄断执行措施,抑制了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也制约了经济民主。这不仅侵犯了企业的自由,更扼杀了企业的活力,让企业无所适从,从而制约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当价格上涨时,法院说这是因为垄断。当价格下降时, 法官说这是掠夺性价格。再当价格居中不动时,他们又把这当作企业共谋的结果。”[5]
在这样一个大的经济背景下,人们提出:“(谢尔曼)法案应当保护商业的自由流动,而不是为社会制定一个好的秩序。国会应当对(谢尔曼)法案的实施作严格的限制,避免其成为干涉商业活动的借口。”[6]伴随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衰落,实施宽松的反垄断法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