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自由度与政府的干预度: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矛盾
吴玉岭
【摘要】企业的自由度和政府的干预度是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矛盾。从谢尔曼法开始,美国反垄断法走过了扩大政府权力、积极干预经济运行与抑制公共权力、宽容企业自由的风雨历程。在今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仍然身置于自由民主的困境之中。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自由;公共权力
【全文】
从1890年谢尔曼法通过那一刻起,美国反垄断法就一直为企业的自由度与政府干预度这一矛盾所困扰。争议的焦点是:当发生市场失灵(包括经济危机)时,要不要政府的介入以及政府介入的力度多大。即:对企业自由的容忍度有多大,对政府干预力度的容忍度有多大?是给予经济力量更多的自由,还是让政府调控市场的程度强一些?如果企业的自由过多,市场力量过强,它就会滥用,侵害其他人的自由与权益,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影响社会的安定,危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最终会殃及整个社会。但反过来,如果政府干预的强度过大,成为人人惧怕的“利维坦”,不仅会伤害企业的活力,制约经济的发展,更会侵蚀个体的自由,最终也会危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成为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企业的自由度与政府对它的干预度的矛盾构成了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一个困境。
基于自由民主原则,自由民主的双重困境就出现了:
第一,人都有自由并依法有权行使这些自由,但别人也是自由的,自由民主制度必须保证一个人的决定在没有得到另外一个人的允许下,对后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政府应拥有某些特权,以抗制一个自由体滥用自由侵犯其他自由体,保障每个个体自由的完整性。同时,政府的权力也有限且受监督与制约,规制者也必须受到规制。
那么,如何阻止一个自由体对另一个自由体的威胁,又如何防止公共机构自身权力的扩张,防止并纠正它破坏本应保护的个体自由呢?“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举动都可能意味着自由的削弱,所以推崇自由的人就不得不对政府进行限制。”[1]美国反垄断法走过了扩大政府权力、积极干预经济运行与抑制公共权力、宽容企业自由的风雨历程,在今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执行仍然身置于自由民主的困境之中。
一、扩大政府干预力度
(一)扩张政府权力
反垄断法并非经济学家倡导的产物,对反垄断法最大的争议不是律师们对法律条文与判决在适用上的分歧,而是出于不同的政治与哲学观念的人们对需要不需要,以及在哪些领域、多大程度上需要的争论。因而,对反垄断法常常需要作政治学上的解读,被看作是捍卫自由民主制度的政治家的“杰作”。